---2024年01月30日讯/南越商专知识产权sbzlsq/
Q: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
A:
(1)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2)使用与专用地理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Q:保护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部门有哪些?
A: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茶协会)
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茶协会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西湖龙井协会审核批准等事项。
被告(上诉人):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以下简称振根茶叶店)
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于2015年11月02日成立,核定经营范围为“通过互联网零售预包装食品(茶叶)”。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尚品茶庄”的店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9日成立,2015年创办社交新电商品牌“拼多多”。拼多多是隶属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家商家入驻模式的第三方移动电商平台。
振根茶叶店在天猫平台“天龙心旗舰店”下购买龙井茶,并在拼多多平台“尚品茶庄”店铺(为振根茶叶店开设)出售。振根茶叶店在其龙井茶的售卖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与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西湖龙井”,其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西湖龙井协会遂将振根茶叶店与寻梦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1、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02、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03、驳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500元,由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负担550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01、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02、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03、驳回安溪县感德振根网络茶叶店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院观点聚焦
一、振根茶叶店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振根茶叶店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商品标题、商品介绍中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茶叶,与涉案注册商标属于同类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振根茶叶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振根茶叶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虽然振根茶叶店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淘宝店铺“天龙心旗舰店”,但振根茶叶店在其网络店铺中的商品标题标注有“西湖龙井”字样。可见,振根茶叶店明知被诉商品并非西湖龙井茶,仍以“西湖龙井”标识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西湖龙井”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振根茶叶店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以龙井茶冒充西湖龙井茶进行销售,明显具有攀附“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振根茶叶店的销售行为不具备《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合法来源抗辩中“销售不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主观要件,故振根茶叶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涉案重点法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2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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