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方 >> 第三十六期
案例简介
调解社工:刘舒婷
>>事件回顾
在社区中队调解室,曾经的合作伙伴,却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正在社区中队里争得面红耳赤。原来,李某与陈某在2018年合伙创办了一家公司,但一直以来双方时有争执。事发当天,双方因提货问题一度从口角纠纷恶化至肢体冲突。
>>化解措施
接案后,调解社工首先查看笔录资料,同步向村居了解当事人及该案相关情况。在了解清楚事实基础后,调解社工迅速组织了第一次的调解会议。此时,李某对陈某怨气颇深,表示陈某用各种理由阻止其客户提货,明显就是故意刁难,更是要求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5万元。调解社工首先针对李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明确告知李某漫天要价是不可取的:“你有提出诉求的权利,我们尊重你的权利,但是结合视频监控等材料可以看出是李某你先动的手,对方亦有还手。”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李某的伤势并不构成轻微伤。综合实际情况,李某提出的诉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予支持的。
而另一边陈某亦坚称自身为正当防卫,并无过错,是李某无理取闹。调解社工继续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根据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让陈某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如果你被人打了,想还击,那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对方危及了你的生命。如果对方没能危及你的生命,那么你不能还手,你要做的是立即逃跑且报警,然后警察会给对方狠狠的惩罚。因此,李某某一巴掌很轻,不属于行凶,更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所以只要你还击,无论任何手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就算有录像,就算确实是对方先动的手,但你还手了,那就是互殴。”
调解社工最后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是可以对双方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双方在公司的经济纠纷问题,调解社工建议双方平心静气约个时间好好协商一下,若双方认为不能再合作下去,那就好聚好散,没有必要继续纠缠下去。
经调解社工耐心化解,双方就肢体冲突的问题达成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就公司经济纠纷的问题,双方亦约定于次日带齐相关资料进行协商解决。
>>案件总结
纠纷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是多个问题的组合,当事人多是以结恨在先再矛盾激化导致纠纷升级甚至口角或打架斗殴。调解社工一方面从法理的层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理性的解释,引导当事人明白不合理的、无依据的主张并不能获得支持,不能作为维权的依据。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聚焦的技巧,把大家关注点都引到纠纷的本源和处理纠纷的方案上来,避免在无谓的环节中东拉西扯。
总体而言,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社工紧抓关键点,全面掌握纠纷详情和双方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层层剖析与情理相容的循循善诱,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说服当事人听取调解社工的意见,接受所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和解。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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