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男子的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男子将父亲的80万存款和家里的房子都给了自己和奶奶,没有给母亲和妹妹留一分一厘。妹妹要求男子分遗产,男子却说:妹妹是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继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眉山市洪雅法院)
清晨的阳光透过薄雾,洒在宁静的村庄里,邓伟军还躺在温暖的被窝里,突然被屋外一阵尖锐的叫骂声吵醒。
妹妹邓伟兰的叫骂声从楼下传来,还有摔东西的破碎声。
邓伟军眉头微蹙,以前觉得妹妹嫁在隔壁,两兄妹之间互相有个帮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
可万万没想到,自从妹妹结婚后,三天两头过来吵架,今天要村头的地,明天要自家的厨房,两家人之间天天干架。
别人不知道的,还以为两家是世仇。
邓伟军烦不胜烦,他满脸怒容地站在门口,眼睛瞪得溜圆,用同样难听的话咒骂着,他的话语中充满了愤怒和怨恨。
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可妹妹却没有任何边界感,自家的事情都想来插一脚。
兄妹两人的叫骂声不断回荡在空气中,像锐利的刀子划破了早晨的宁静。
听到动静,家里其他人纷纷出来制止兄妹,这不是纯纯让人看笑话吗?
一场闹剧就这么结束了,在这个家里,兄妹两个三天两头吵架,他们都已经习惯了。
甚至一家人之间分成了三伙,何伟兰和母亲一派,何伟军和奶奶一伙,父亲老邓明哲保身,自成一派,谁都不得罪。
时光匆匆,岁月无情,转眼几十年过去,兄妹两家的关系并没有改善。
2022年1月,邓家父亲老邓的突然去世,更加加剧了兄妹二人的矛盾。
邓伟军按照老家习俗,给父亲操办了后事。
那时老邓留下了一套自建房,和80万存款以及两家电站的股份。
老邓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邓伟军觉得自己是家里唯一的儿子,按照风俗,他认为这些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随后他瞒着家人,取走了父亲的80万存款。
母亲何桂花知道后,勃然大怒,她找到何伟军,希望儿子把钱拿出来,因为这80万是他们夫妻共同存下的,里面有她的一半,可邓伟军却怎么都不听。
邓伟兰从母亲那里得知消息后,也过来大吵了一架,一家人瞬间乱成了一锅粥。
邓伟军和奶奶都认为这些遗产应当由邓伟军继承,跟其他人没有关系。
可母亲和邓伟兰却要求按照法定来继承老邓的遗产,大家都有份。
双方多次争吵,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邓伟兰和母亲一纸诉状将邓伟军和邓家奶奶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邓伟兰认为:既然父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邓伟兰认为母亲、奶奶、自己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应当均分。
哥哥邓伟军拿走的80万,以及现在住的房子,和电站的股份,都应当拿出来分割。
2、母亲何桂花认为:老邓留下的一半遗产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何桂花主张老邓留下的遗产有一半属于自己的,这些年,他们夫妻并未分家,每次挣下的钱都放在老邓户头里。
因此,应当先把自己的夫妻份额拿出来,剩下的才能按照遗产分割。
3、法院审理认为:
老邓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何桂花可以先分得一半。
因老邓生前未立遗嘱,故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作为老邓的儿女,邓伟军和邓伟兰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最终,法院审理判定:老邓名下的住房、存款、股份,其妻子何桂花享有诉争财产5/8的份额(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邓伟兰,邓伟军,邓家老母亲各自继承老邓遗产1/8的份额。
兄友弟恭,父慈子孝,家和万事兴,一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帮助,而不是吵吵闹闹,鸡犬不惊。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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