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市B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11时许,B公安分局派民警传唤邓某某与案外人张X至C派出所调查,先后于当日中午与晚上对邓某某和案外人张X进行讯问并制作三份笔录,三份笔录中均记载案外人张X在A市与D省秦姓男子联系后,邓某某与案外人张X于6月8日至11日期间,从A市前往D省为一名秦姓男子各提供过一次性服务,秦姓男子给了案外人张X8000元,案外人张X分给邓某某4000元。在搜查过程中,B公安分局扣押了案外人张X的4000元,认定为邓某某在D省获得的秦姓男子支付的性服务费。
B公安分局根据上述三份笔录及扣押的案外人张X的4000元,认定邓某某卖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邓某某卖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B公安分局认定邓某某前往D省从事卖淫活动的依据是:邓某某与案外人张X的笔录及张X被扣押的4000元资金。B公安分局扣押案外人张X4000元,并将此认定为邓某某卖淫的物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即使此资金为案外人张X所得嫖资,亦无法证明邓某某参与D省卖淫活动并获得费用。B公安分局以邓某某和案外人张X的口供笔录及案外人张X被扣押的4000元,而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即认定邓某某在D省从事卖淫活动并对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B公安分局2012年6月13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仅有卖淫女口供,不能对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卖淫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该案中,仅有卖淫女邓某某的口供和同案卖淫女张某的口供,以及扣押的张某4000元嫖资,并无嫖客的口供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邓某某有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对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治安、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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