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月20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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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今日学习的三篇文章主要围绕公司董事合规义务展开。公司董事的合规义务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董事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对于公司董事合规义务的制度构架与具体分析,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
学者陈洪磊认为:董事合规义务形塑了以董事为中心的两种具体义务:一是董事主导公司不合规行为而催生的守法义务,二是董事不主导公司不合规行为而生成的监督义务。
学者陈景善认为: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新设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不仅要明确第三人范围,其与董事合规义务之间的关系,基于司法裁判裁量的懈怠任务而造成的重大过失之认定标准,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应追究责任。在懈怠任务之重大过失的认定方面,如果是上市公司基于虚假陈述比较易于认定,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事实中是否存在反复侵权、是否采取措施防范均可作为懈怠的标准。因而,《公司法(修订草案)》出台之后,对于恶意以及重大过失应予以解释,而且关于“连带责任”部分需斟酌,笔者认为改为“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救济第三人权利的目的,连带责任过于严厉。
学者徐深澄认为:引入善意义务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设立善意标准,作为审查标准以排除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制度条件。商业判断规则在激励董事作出具有创新性的商业决策方面有着重要价值,未来势必会被引入我国公司法。但是,商业判断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庇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
01公司董事合规义务的制度建构
【来源】《财经法学》,2023年6期。
【作者】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合规是一种新的公司治理模式,其以董事合规义务的形塑为内生力量。在规范层面,董事合规义务的明确表述虽然并未被提出,但是围绕董事合规职责的规范构建已初具体系,并呈现出内容分歧、无处安放、无可追责的治理困境;在实践层面,董事合规义务已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生根发芽,其与忠实和勤勉义务相联,但更多体现为董事自身的守法义务。理论观点的分歧、立法实践的模糊以及司法续造的不足,影响了合规制度从政策推动到自律建构的转型。问题的解决应当立足既有的董事义务二分体系:合规义务由守法义务与监督义务组成,前者隶属忠实义务,后者属于勤勉义务的一环,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面对提升守法合规定位的强烈实践需求,董事合规义务应当从部门规章的隐形表达上升为《公司法》的明确列示。
【学习心得】现如今企业合规已然成为商事环境中一场不可逆转的公司治理革命,越来越多的主体意识到企业合规的价值并加入其中,董事合规义务是公司内部推动企业合规构建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但同时,董事合规还未正式进入立法明文规定的范畴,尚需司法界加以重视。
02董事合规义务体系——以董事会监督机制为路径依赖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3期。
【作者】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公司法》确定合规制度之前,我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了合规管理范围。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4条只规定了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并未明确建立合规义务的责任主体。美国、日本等国家经董事义务路径,以董事会监督模式规范合规。合规机制作为内部风险控制的一环,区分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功能,与经营监督功能有效衔接。一旦公司产生损失,董事若懈怠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则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股东代表诉讼)或董事第三人责任路径通过司法判断是否追究责任。届时,以“懈怠”为认定责任的标准:首先,判断公司是否建立了避免员工进行违法行为的合规机制;其次,因合规机制不整改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时,判断全体董事是否存在懈怠整改合规机制的义务。
【学习心得】董事合规义务可与董事信义义务相结合协调。同时,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二元监督模式,通过激励董事的经营以及监督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03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
【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2023年5期。
【作者】徐深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摘要】近年来,以行政权主导的外源性合规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存在内在冲突,导致行政权介入公司治理、合规成本外部化等问题。立法者应当限制外源性合规,让行政监管部门放弃作为单边合规体系设计者的角色,更应当在公司法体系内构建内生性合规制度:董事合规监督义务,以董事会作为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主体,让董事会在“授权与归责” 的机制下,自主考虑合规体系的设计与运行。董事合规监督引入的体系选择是将合规监督义务作为勤勉义务的特殊类型,并为勤勉义务再造理性管理者标准,以此吸收善意标准和注意标准,将善意标准作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审查标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包括:董事会负有建立合规体系的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以及建立公司合规体系之后,董事会维护合规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
【学习心得】因我国存在商业判断规则,同时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放置于勤勉义务之下时,再引入善意义务,让董事承担违反合规监督义务的责任,督促董事会建立持续有效的合规体系。将善意义务转化为善意标准,通过公司法塑造“理性管理者标准”,将善意标准和注意标准设置为理性管理者标准的两大子标准,并将善意标准作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审查标准,进而得以完善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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