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官网公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烽泰副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咸菜”(规格:750克/瓶,生产日期:2023-10-03)共49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4元;三、处罚款70000元,以上罚、没款两项合计70054元,上缴国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