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温度,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
今天(1月1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张果出席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处长张海鹃主持发布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典型案例承办法官、媒体记者等参加。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场。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经案例展示、网络投票、专家投票等环节评选产生,涵盖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多个审判领域,分别从支持善人善举、倡导诚实守信、保障劳动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王光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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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反悔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男子“出轨”后与妻子协议离婚,选择“净身出户”,并将夫妻共有房产份额赠与妻儿,15年后却又反悔要求追回。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相关约定?
案情回顾
2007年,赵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赵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张女士和儿子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小赵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张女士。2022年,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赵先生找到张女士,希望张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张女士愤而拒绝,将赵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去世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第三,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判决上述房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语
近年来,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有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选择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本案即是典型的对“净身出户”反悔引发的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及赵先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一、分割共有房屋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
而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了处分,张女士离婚后要求分割离婚之时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换取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财产,通常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慎重,避免一时“上头”后的反悔行为
婚姻不易,离婚也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一定要在慎重考虑后,谨慎签订离婚协议,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反悔的情况。一时“上头”签下协议,事后再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这种反悔行为也是坚决说不。与此同时,一旦离婚协议签订成功,对于相关财产的分割应尽快处理,以免今后再发生新的纠纷和矛盾。
代表点评
刘 苗
上海市人大代表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香港丽园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然而当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甚至走上婚姻破裂的道路,如何能够和平妥善地处理离婚事宜,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多年前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选择“净身出户”签署离婚协议,多年后又反悔诉诸法律。这样的行为不仅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法律层面上也未遵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撤销的诉请于法无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引领社会正确价值观的指导作用,避免夫妻出现“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离婚时缺少考量而导致的后续离婚协议诉讼纠纷数量上升的情况。
家庭的稳定性对家庭成员的发展和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作用,轻率离婚不可取。作为成年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也要谨慎考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更应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司法引领社会风气的积极作用,一纸判决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风向标”。
来源丨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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