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横峰,一73岁的老大爷,到某旅馆嫖娼期间,突发病死亡。事发后,老大爷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旅馆老板赔偿损失298200元。
(来源:江西省横峰县法院)
事发时,胡大爷刚满73岁不久,胡大爷很高兴,人生七十古来稀嘛,自己也活到70几了。
胡大爷出生的那个年代,物质条件缺乏,再加上他家庭条件一般,所以胡大爷的这辈子,过得都很清贫。
胡大爷和妻子结婚时,政策鼓励多生孩子,多种树,胡大爷也很给力,一共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之后,胡大爷和老伴,辛辛苦苦地将四个孩子拉扯大,培养成人。这时,胡大爷也老了,谁也没有想到,他是人老心不老!
事发这天下午1点许,胡大爷左右看了看,确定没有人发现,偷偷进到某旅馆一楼,然后找到相熟的,并与其同姓的女子胡某。
怎料,两人在发生关系时,胡大爷突然脸色发青,倒在床上。
胡某看到,大惊失色,赶紧找到老板娘张某,并与对方一起将胡大爷搀扶至店内大厅塑料椅子上休息。
老板娘看了一会,觉得不对劲,遂打电话给老板陶某。
陶某接到电话,意识到不对,从某村赶回。
14时30分许,陶某叫旁边扫垃圾的刘某和他一起,将胡大爷扶上一辆银白色的别克轿车。
随后,陶某驾驶银别克车至某广场对面的国道边,然后停车,让胡大爷从车上扶下,放到国道边的人行道上,扬长而去。
过了一会,一路人看到胡大爷,拨打了120电话,120将胡大爷送至人民医院抢救。
胡大爷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左颞顶叶脑出血、陈旧性肺结核、肺部感染、左侧额颞顶颅骨缺损等。
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意见:胡大爷生前患有各种器质性疾病,出现肺部严重感染,气道内大量脓性分泌物、食糜样物,导致急性窒息死亡。
法院调查显示:
陶某、张某与失足女胡某、谢某等人约定,每人每提供一次交易,他们从中抽取10元的费用,包夜200元从中抽取50元、300元从中抽取80元的费用。
案发时,陶某、张某一共非法获利1000余元。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陶某和张某构成引诱、容留罪,没有争议。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需要为胡大爷的死亡,负责吗?
首先,胡某在为胡大爷提供服务时,致胡大爷发病,此时胡某和旅馆老板,都有积极救助胡大爷的业务。
可旅馆老板却将胡大爷置于国道边,轻信他人会看到胡大爷,对胡大爷进行救助。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法院认为,旅馆老板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导致胡某经医治后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旅馆是否要赔偿胡大爷家属298200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馆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旅馆的顾客或者准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旅馆老板却因为害怕胡大爷死在旅馆,在胡大爷发病之后,将其放到国道边的人行道上,旅馆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旅馆老板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医院医生告知胡大爷家属病情不稳定,随时有加重的可能、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需继续住院治疗时,胡大爷家属因为医疗费的问题,坚持要求出院。
2、胡大爷患有各种陈旧性肺结核、肺部感染等各种疾病,胡大爷作为一个成年人,系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3、胡某和张某将胡大爷扶出房间后,老胡还在说“我没有,我能自己回家”。
旅馆认为,胡大爷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意见:
陶某在发现胡大爷发病后,没有积极采取急救措施,而是将胡大爷放置国道边,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胡大爷家人放弃治疗,但不能中断陶某先前行为,与胡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陶某承担胡大爷死亡60%的赔偿责任,赔偿胡大爷家属69018元。
最终,旅馆老板陶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容留卖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000元。
旅馆老板娘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陶某和张某两人,赚了1000元,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虽然他们是罪有应得,但也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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