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曾轰动一时的“四川男教师猥亵多名男学生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梁岗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被下达职业禁止,其出狱后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相关职业,罪犯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但该案背后还有更深刻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事实上此案绝非个例,近年来针对男性性侵害特别是男童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作案者的身份也是具有多样性,甚至还发生过造成当事人死亡和自杀的惨剧。但案件的最终结果却囿于传统观念和法律限制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0年,家住陕西潼关的男童关某在失踪后被发现冻死在农田中,其死状惨烈令人心痛。目击者称男童皮肤满是划痕,屁股上肿胀严重,经法医鉴定后发现男童肛门口肌肉呈高度扩张态势。后经犯罪嫌疑人徐某供认,其在男童生前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性侵犯。
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案发后,又相继有另外七八名男童站出来指证自己也曾遭受徐某侵害,而在此之前他们大多在家长的忽视和劝说下不了了之。
2006年,一起少见的女子强奸案亦曾在当时轰动一时。该案中三名三十多岁的女子通过灌酒、下药、打赌的方式对不满16岁的河北男子周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性侵,最终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休克被紧急送医,从而永久丧失了性能力。但该案最终因无法可依而在民事赔偿后不了了之。(此后成都九眼桥事件亦是如此)
2017年,家住江苏常州的初一学生王某因经常夜不归宿且成绩下降被其父反映到了学校。后经调查,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王某的班主任女教师黄某借由补课辅导之机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两人长期于黄某家中、宾馆等地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王某夜不归宿的情况。而案发时,王某尚不满14周岁,但此案也因无法可依而最终仅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除此之外,即便是成年男性亦不能免于毒手,因为其虽反抗能力强,但警惕性反而可能较幼童更差。而犯罪对象与地点更是五花八门,既有因喝醉被流浪汉性侵,也有被同事下药性侵,甚至还出现过在监狱超市和派出所审讯中被性侵猥亵的极端现象。这充分证明了男性性侵害与女性性侵害一样并不会受身份限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既然如此,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为何迟迟不将男性列入保护范围呢?
浅见纵观大量文献和论文,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一般的早早被提出而迟迟不能构建的法律(如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以及死刑废除),往往是有意见相悖的两方且力量始终不相上下,并且还都有充分的法理和道德依据,使立法者往往陷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而不能自拔,因此既不能也没有必要对现行立法做出改变。
但在强奸罪保护对象的扩大化上,从二十年前开始便也有学者提出,随后针对此话题阐述观点者络绎不绝,提出的理由头头是道,甚至俨然成了相关学位论文的刷文宝地(如同当初的反家暴)。但在这之中始终只能看到支持者一方的力量,极少或者根本看不到反对者发声,自然也找不到对相关立法不做出改变的理由。
虽然此问题不变的理由难寻,但迟滞的原因在众学者的分析下却可拨云见日,浅见将其中自认为最为中肯的原因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批评。
第一,是强奸罪形成的历史原因。有学者提出,强奸罪的一开始的成立(特别是在古代),是基于保护男性的财产权益而绝非女性的性同意权。因为在这一历史时期,女性只不过是充当男性的附庸和财产,丝毫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地位,又何来同意权之说呢?
当时制定此罪的法理应当是认为对女性的性侵犯实际上是对女性附庸的男子的财产的不当侵犯,应对男子进行赔偿。既然如此,那强奸罪自然不可能包括同有独立人格的男性。
第二,是强奸罪形成的社会原因。这一点从奸字的构成便可看出,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理解的。即便是在今天,普通大众认为男性不可能被强奸的仍旧大有人在,即便是此前列举的案例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属恐怕也在受害前对此深信不疑。
而此文的读者朋友们在看完此文后或许义愤填膺,但恐怕抒发一番胸臆后绝大多数仍谈不上什么提高警惕,乃至对上述案例中女侵男案件表示羡慕和占便宜者也不会在少数。个人认为此原因或许是立法进度慢的最重要原因,社会力量难以形成长时间的合力,因为该事件的严肃性往往被性别偏见所消解。
第三,是强奸罪的认定原因。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立法中强奸罪基本都为“接触说”“插入说”和SJ说三种。我国对于一般的强奸罪采用“插入说”,对于作案对象为幼女的则采取更为严苛的“接触说”。但如此便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插入的对象。对此我国司法上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但主流来说普遍认为仅限于女性独有的器官。若秉持此观点的话,男性自然只能被猥亵而没有被强奸的可能性。
事实上我国的保护性权益方面的罪名多脱胎于早前的“流氓罪”,但在流氓罪中反而因为其太过概括和不确定的重大缺点涵盖了此类犯罪。强奸罪始终不做主体扩大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纵观相关案例,判决者对于罪行恶劣者往往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也能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显然对其犯罪主观动机的解读并不合适,而对没有造成身体损害者也往往只能判罚较轻。
浅见认为既然对强制猥亵罪已于2015年做出过范围修改扩大了性别,显露出了我国摆脱性别主义立法的趋势,那就不应该再受传统观念牵绊而迟滞不前,以立法引导大众观念摆脱陈旧思想也未尝不可。如果认为当前性别认同阻力大或实践认定困难,那么至少出于儿童权益福利考虑和儿童认识能力、行为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也应当先将男童的性权益和女童等同视之,一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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