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
下105综采工作面轨道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有一支架歪斜,未栓防倒链,支护失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罚款:15000元。
据了解,这是2023年第三次被处罚。
第一次处罚:在2023年2月16日,因下107轨道顺槽迎头处支护锚杆个别不贴岩面未达到预紧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2.一采轨道上山去总回风门穿墙电缆没用套管保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3.3下105轨道顺槽第二部皮带机头往里有个别槽钢没有按防冲固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4.南翼轨道大巷与轨道石门交叉口低压电力电缆与高压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3下107轨顺里段个别通信和信号电缆与不符合要求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5.南翼胶带大巷风门处穿墙电缆墙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6.主井煤仓处无护栏、无警示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7.南翼岩石大巷耙装机刹车装置用螺栓代替销子,支撑腿子弯曲变形、固定不牢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二、五款规定,被罚款36000元。
第二次处罚:在2023年7月21日, 下103工作面胶带顺槽22#液压单元支架处为强冲击危险区,行人侧存放锚索机、管路等物料,且22#液压单元支架支设歪斜,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2.3下103工作面轨道顺槽工具箱内一闲置安全帽合格证超期,未及时检测; 3.6月份矿井生产性粉尘总粉尘浓度未及时测定; 4.南翼轨道大巷开关配电点处配置的灭火器有1具合格证明破损。根据相关规定,被罚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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