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6年9月1日,刘某因经济周转向黄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同时刘某向黄某出具了借条。2021年10月,刘某向黄某归还借款20000元,尚欠30000元未付。此次还款后,黄某多次要求刘某归还剩余借款,而刘某则以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归还。
案件分歧
诉讼时效届满后,刘某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开始重新计算。理由是借款人还款的行为应视为其以实际行动同意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刘某部分还款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部分还款的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段的效力。理由是刘某放弃的是已归还款项的诉讼时效利益,其行为效力并不及于全部款项,刘某仍然可以提起时效抗辩。
结论
同意第二种观点,刘某部分还款不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理由如下:
债权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该债权沦为自然债权,债务人则获得了时效抗辩权,有权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对于已过诉讼时效之债务,义务人部分履行,仅能视为债务人放弃了该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及于全部债权,除非债务人承诺愿意归还剩余全部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要求义务方要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债务,而不能以部分履行行为进行推定。
本案中,诉讼时效届满后,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对于该部分借款,刘某不能要求黄某返还,但是对于剩余未归还的借款,刘某有权提起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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