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实务中程序违法是行政处罚的常见撤销原因,而程序正当多体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各种办理时限要求,执法人员在办案时比较容易忽视这些原则性要求,故在此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限要求
1.立案时限要求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应当自发觉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
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无需完成全部调查后才立案,且询问调查宜在立案后展开)
2.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审批时限要求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
内向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措施审批日期必须是实施当天)
3.查封、扣押的时限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1.查封、扣押需要经过审批,延长查封、扣押同样也需要经过审批,且实施决定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延期手续需在强制措施到期前完成,这一程序执法人员十分容易忽视,导致程序违法,案件被一票否决;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也需经审批并送达当事人,且要在期限届满前完成)
4.行政处罚告知接受陈述、申辩的时限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需要注意的:五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当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要求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别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1.如案件涉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需要兼顾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2.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程序案件可延期2次,第一次延长30日,第二次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延期期限;)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市场监督治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每个行政执法案件都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针对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即可采取电子送达,以确保送达程序到位)
7.罚款缴纳时限要求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需要注意的: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申请,需经审批同意并送达书面告知,建议延期/分期时限不超过2年)
8.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时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催告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
十个工作日
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1.催告书最早可以在决定书送达十五日之后下达;2.催告书应写明加处罚款数额;3.催告十个工作日后,方可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需经审批,办理时限仅有三个月,若不抓紧时间办理,十分容易超期;4.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
9.结案时限要求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
十五个工作日内
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作出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市场监督治理行政执法常见问题解答》一书观点,罚没物品是否处置完毕,不是结案的前提条件。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处罚决定书作出对物品的没收已具有法定效力,是否处置与能否结案无直接关系)
二、其他法律文书的时限要求
1.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时限要求
无确时限要求,责令立刻改正或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建议以十五日为宜,合理即可。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时限要求
无明确时限要求,结合办案时限建议以“三日、五日、七日”为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此文书在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非购、虚假宣传的认定),建议在执法中作为常备文书携带使用。
3.询问通知书时限要求
制作本文书,可在文书中一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需证据材料,无需另外制作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防证据灭失,建议三日内开展询问为宜。
4.协助调查函时限
《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治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若协助调查函发出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函,建议致电收函部门询问)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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