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当下用微信、支付宝线上转账已经成为常态。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网上转账能否判定借贷关系?
【案情】
张先生诉称,其与保定于某是朋友关系,二人一起在武汉做生意。
2023年7月17日,于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并承诺七日内偿还。张随后通过微信向于转款20万元。
但,到期后,于某却迟迟不还款,在张先生多次催促下,才于2023年8月10日偿还了5万元,尚欠其15万元。因,于某总以无钱为由推诿,张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3年11月28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韩北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由于被告于某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归纳了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为,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因此,如何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显得极为重要。
就此,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首先对聊天记录必须提供原始手机载体,保证对聊天内容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不能只提交只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本案中,通过完整的聊天记录清楚地证明了于某向张先生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转账信息,和张向于要求偿还的对话内容。其次,建议张先生对转账明细申请电子转账凭证,由微信财付通公司出具凭证以确定转账给了被告本人。
【判决】
正是,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要求,能够充分证实原告和被告借款的事实及偿还情况。2023年12月11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某偿还原告张先生借款15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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