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是因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导致的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即便职工违章操作导致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影响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此,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常常以职工存在自残行为作为抗辩的理由。因此,正确区分是违规操作还是自残就显得格外重要。
自伤自残是当事人在心理上存在自我伤害的故意或希望、放任伤害发生。自残导致受伤应该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非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因此,认定职工受伤系自伤自残,一般情况下应当经有权机关的认定,如果没有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认定职工的受伤是自残造成的,应提供足以认定职工自伤自残的证据,比如职工受伤的监控视频,可以明确判断是第三人故意自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判断是否故意自残时,主要考虑职工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希望伤害自身的意愿或希望、放任伤害发生的情况。其次要考虑实际操作与工作环境因素,如果员工的受伤与其在工作中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或连续高强度工作有关,即使有过失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存在故意自残行为。常见的违规操作如:职工操作设备不当、反应迟缓、“不小心”、“疏忽大意”、不熟练、连续疲劳工作等。但是这些情况的职工对其伤害结果也是属于过失,不能证明主观上故意使自己受伤。认定员工故意自残,需要综合考量职工的行为动机、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等因素,并且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充分证据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职工存在故意自残的主观故意,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定其为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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