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咂舌!”上海,一怀孕9个月的女子,为了让孩子能落户上海,不惜嫁给了一6旬大爷。谁知在孩子落户时,竟被要求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女子自然无法提供。之后女子果断离婚,然后要求中介退钱。可中介却称钱收到了,但不是女子转的,所以不退。
(来源:看看新闻)
30岁的李女士和男友都在上海打工,虽然二人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
当然,不是他们不愿意领证,而是他们为了给孩子搏个前程。
在一年多前,李女士怀孕了,为了让孩子一出生就有上海户口,李女士找了个老乡,托其帮忙找个有上海户口的男人。
李女士的想法很简单,嫁给一个有上海户口的男人,孩子就能随父落户上海,之后再离婚就万事大吉了。
后来老乡帮忙介绍了男子吴某,而吴某也愿意配合李女士办理结婚证,并给孩子弄个上海户口。
李女士承诺会支付13万元的酬劳,并且在领证当天就可支付一半,孩子落户后支付另一半。
谁曾想,当李女士挺着肚子准备和吴某领证时,吴某突然说自己有老婆,办不了结婚证。
李女士对吴某的行为十分气愤,早不说晚不说,偏偏这时候说。吴某在向李女士表达歉意后,表示可以和6旬的杨大爷登记结婚。
当时李女士已经怀孕9个月了,如果再找不到人结婚,一切计划都将落空。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听从吴某的建议,与杨大爷领取了结婚证。
当天,李女士的公公就转了6.5万元给吴某,以示感谢。而李女士领证后没多久,就生下了一个孩子。
可万万没想到,当李女士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时,却被户籍科的民警告知:“需要提供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才能完成落户。”
对于这个亲子鉴定报告,李女士当然拿不出来,落户显然是失败了。
既然不能落户,那这段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李女士又和杨大爷离了婚,然后李女士联系吴某,要求其退款。
可吴某却一口咬定,这6.5万元是介绍费,不包落户,而且这钱也不是李女士转的,所以不会退钱。
李女士对此十分生气,她直言:“我可以给你一定的辛苦费,但不可以一分不退。”但吴某铁了心不退,最终李女士就把吴某告上法庭。
对于这起案件,有不少网友表示,李女士是自作孽,居然想到了用这种不道德的方法落户,由于李女士目的不纯,所以这钱就不应该退。
但也有网友认为,吴某没有理由收取这6.5万元,当时二人说好是登记结婚了才给6.5万元,但吴某又换了人导致警方产生了怀疑,所以过错在吴某,这钱应当退。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呢?
1、李女士对此案胸有成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在法庭上,李女士拿出了公公录制的一段视频,证明是自己让公公把6.5万元转账给吴某的,同时还附带了转账凭证。
就李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有其公公转给吴某6.5万元的转账记录,有其公公录制的澄清视频,这些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李女士认为吴某应当返还这6.5万元。
2、吴某见败诉的风险很大,于是拿出了李女士和自己签的结婚落户协议,并称这6.5万元是酬劳。
吴某认为,自己虽然没和李女士登记结婚,但也帮忙介绍了杨大爷与李女士结婚,故并未违约,李女士应当支付报酬。
而且吴某认为,这钱不是李女士支付的,所以李女士不是适格的主体,自己当然不用还钱。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吴某认为要起诉,也是李女士的公公来起诉还钱,而不是李女士,更何况李女士和她的公公并未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这样看来,吴某的理由好像没有什么问题,李女士的确该付钱。
3、可法院经过调查后,却认为吴某的理由不对。
法院认为李女士找人假意结婚,只是为了帮孩子落户上海,这种行为是对婚姻的亵渎,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既然如此,李女士与吴某的约定就是无效约定,这个约定应当予以撤销,而约定撤销后,吴某就应当退还6.5万元,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应返还李女士6.5万元。
最后,这假结婚落户的戏码要是真的成功了,那会造成很多纠纷,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请大家还是打消这种念头,否则当心落户不成还面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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