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老人在菜市场买完菜驾电动车回家时,刚骑行没多远就被交警以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车为由拦住,并被处以行政罚款。可当老人得知缴纳罚款的方式只支持扫码支付后,立即与交警理论。未果后老人一气之下,以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郑老伯是工厂退休工人,闲来无事时经常会骑着电动车到公园下棋、接送孙子上下学、到菜市场买菜。
事发当天早上,郑老伯送完孙子去上学,就直接去菜市场买菜,想着买菜后就回家做早餐吃。
可郑老伯刚买完菜准备骑着电动车回家时,因在人行道上骑行了10米,才驶入非机动车道,被执勤交警拦停,并被交警以违法骑行为由,处罚款50元。
郑老伯得知才骑行10米都要被处罚后,第一时间上前和交警辩解称,停车的位置与非机动车道相隔10米远,取车后必须要先经这一段人行道,才能驶入非机动车道,这是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不是故意的。
但交警认为,这也不能成为郑老伯违法的理由,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当场给郑老伯开了一张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他签字确认。
接过处罚决定书后,郑老伯想着自认倒霉。当场掏出买菜时找回来的50元零钱,并递给交警说,自己没空去交警队处理这件事,就现场缴纳罚款吧。
可交警却拒收,并提醒郑老伯可手机自行扫码支付!
本来就憋着一肚子气的郑老伯听后,当场就掏出自己的老人机怒斥称,这不是为难人么?你看看我这手机能扫码么?是不是不能扫码就不用缴罚款了?
交警认为,郑老伯就是故意找茬;但郑老伯却坚持认为,交警是歧视自己用老人机。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并引来许多路过的群众,争相上前看热闹。
事后郑老伯觉得在现场获得绝大多数群众的声援,那自己的质疑就是合理的,如果合理那法律就会站在自己这一边,于是郑老伯拿着罚单,告上了法庭。
郑老伯在法庭上质疑称: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具体到本案中,菜市场停车位置与最近的非机动车车道相隔10米远,在其因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只骑行了10米,就要考虑其行为的合理性。不能说一味的只考虑其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其行为违法,也属于情节轻微的,在其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应当要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比如批评教育的处罚,而不是上来就直接罚款。即行政罚款不应当作为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6条同时还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最后,交警只同意手机扫码支付,是歧视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这一点是郑老伯最生气的,因为本来他就想现场缴纳罚款解决此事。结果却因交警不支持现金缴纳而发火的,所以郑大爷坚持认为自己用老人机被歧视。
可听完郑老伯义愤填膺的陈述后,负有举证义务的交警却怒斥郑老伯断章取义,并举证称: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警的意思很明确,既然郑老伯知道取车位置与非机动车道仅仅相差10米远、人行道是不能骑行的,那郑老伯为什么不能推行10米后,再继续骑行呢?
因此交警认为,认定郑老伯的行为违法,没有异议。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还认为,在郑老伯存在违法骑行电动车事实的情况下,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要罚款不超过50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且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缴费罚款的方式有很多种,手机扫码并非唯一缴纳罚款的方式。比如说亲自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到指定银行柜台缴纳或者用电脑自行登录缴纳。
交警的意思是说,当时他们已经提醒过郑大伯可以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缴纳罚款了,而现场唯一可行的缴纳方式只有手机扫码支付。可郑老伯却断章取义,指责交警拒收现金缴纳罚款、歧视老年人。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郑老伯的所有诉求。至于交警执法过程中,警车占道和罚款缴纳方式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郑老伯应当另行起诉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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