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进程步入第三轮问询,此次回复或将决定上市前景
《中国科技投资》龙敏 李琬婷
11月28日,北交所向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薇股份”)发出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芭薇股份对招股书中披露的部分信息做更为详细的回复。
去年3月,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第三轮问询回复,选择终止在北交所的IPO申报。而此次,芭薇股份能否把握机会成为“北交所美妆第一股”,对该轮审核问询的回复尤为关键。
除此之外,如何回应市场所关注的股权结构、供应商变化和毛利率变动等问题,亦是芭薇股份需要关注的内容。
供销两端皆有异常
官网介绍,芭薇股份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产品策划、配方研发、生产制造、功效检测于一体的化妆品品牌客户服务商。其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护肤类、面膜类、洗护类、彩妆类四大类别。此外,公司还通过子公司悠质检测开展化妆品检测相关业务。
招股书显示,2020年-2022年,芭薇股份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3.14亿元、4.16亿元、4.59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5.29%、32.34%、10.54%。
但营收的增长并未能带动研发费用的同比提升。2020年-2022年,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206.33万元、2891.94万元、2701.41万元,占其营收的比例分别为7.03%、6.96%、5.88%,呈逐年下滑态势。作为广东省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芭薇股份的表现一定程度未能匹配其定位和头衔。
在供应商方面,2020年-2022年,芭薇股份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744.42万元、4749.5万元和5918.02万元,占年度采购额比例分别为18.52%、24.91%和27.45%。
然而,除广州淼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百好博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相对稳定外,公司其余供应商变动频繁且规模较小。据企查查公开数据,2022年芭薇股份第一大供应商广州越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仅有19人,第二大供应商广州碧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也仅有13人。
北交所同样对此发出质疑,在第一轮问询中要求芭薇股份详细回复该问题。芭薇股份回应称,公司选择供应商一般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选择原材料产品质量好、供应稳定性强、交货速度快、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供应商的频繁变动会对公司的供应链稳定性产生影响,增加采购风险。对此,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公司应积极寻求与优质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并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原材料和产品的稳定供应。同时,公司也应关注新兴供应商的市场潜力,适时进行供应商的调整和优化。”
相较于供应商的频繁变动,芭薇股份毛利率变动同样值得关注。2020年-2022年,芭薇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92%、29.13%和30.41%。相比之下,同期公司对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0.24%、15.06%、1.53%,显著低于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2022年对广州蜚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毛利率为49.18%,对山东美貌制药有限公司的毛利率为48.49%,超出公司平均毛利率近20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芭薇股份在北交所前两次问询中都解释了毛利率变动的问题,但在第三轮审核问询中,北交所仍要求其“进一步分析对重要客户毛利率的合理性”。如何回复该问题,或将影响芭薇股份能否顺利通过问询环节。
重要客户合规性遭质疑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年,化妆品类零售总额为3935.6亿元,同比下降4.5%,系2017年以后首次出现负增长。壹览商业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宣布倒闭或者退出中国的知名美妆品牌高达14家,其中不乏在中国市场驰骋20年的水芝澳和YES!IC等国内中高端彩妆品牌。
美妆行业的寒冬环伺中国市场,但芭薇股份作为美妆代工厂,似乎并未受到行业下行的显著影响,相反,其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出现逆势增长。
招股书披露,相比于2020年,芭薇生物2022年的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增长了46.18%、35.71%。在此背景下,芭薇股份此次IPO决定募集资金8400万元,其中4000万元拟投入智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化妆品产品进行产能扩充。
这一举措看似合情合理,但芭薇股份的化妆品产能利用率并不充足。据招股书,2020年-2022年,芭薇股份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2.56%、81.31%、80.07%,呈持续下滑态势,扩充现有产能是否有其必要性仍有待考察。“产能过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扩充产能之前公司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因素,确保新增产能能够得到有效消化”,柏文喜补充道。
除此之外,芭薇股份部分重要客户出现涉嫌违规的情况。公开信息显示,芭薇股份2021年的前两大客户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护家科技有限公司均因虚假宣传深陷争议,二者分别于2021年9月、10月接连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21年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二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去年距离成为“北交所美妆第一股”仅一步之遥的伊斯佳,正是因为在北交所的第三轮问询中,无法回应相关产品在“环球捕手”“斑马会员”等涉嫌传销的平台进行销售及在2020年与涉嫌传销的浙江贡盏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大额业务的合理性等问题,而被迫终止IPO进程。
伊斯佳IPO的失败无疑给以芭薇股份为代表的美妆代工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法律和相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双重约束下,如何在提升业绩的同时规避合规风险是整个行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亦是芭薇股份登陆北交所不可忽视的隐患。
记者就IPO、供销商变动问题、重要客户违规等致函芭薇股份,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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