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相符原则的说明
议题文件
文件编号:470/1261
总结和要点
﹒引言
﹒国际商会相关规则和惯例
﹒DOCDEX裁决和国际商会官方意见
﹒法律视角:法院的解释
﹒专家视角:参考文献
﹒结论:是否有明确的做法
关于严格相符原则的说明
在对跟单信用证下提交单据的审核中,“严格相符”的问题不断浮现。过去几年里,在互联网论坛和贸易金融期刊上就这一原则的解释和运用进行了数次讨论。同时也在众多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背后富有争议性的讨论中有所反映。
考虑到这些情况,国际商会委托ICC高级技术顾问大卫﹒梅内尔起草一份反映这些问题的文件。
引言
过去几年里,在互联网论坛和贸易金融期刊上,就审核跟单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严格相符”的解释和运用进行了数次讨论。同时也在众多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背后富有争议性的讨论中有所反映。
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经常会提出“严格相符”的问题,大量国际商会意见和DOCDEX裁决都涉及这一问题。正如该领域最权威的教科书之一《杰克:跟单信用证》中所提到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情况可能会随着每个单独的咨询而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况。
正如2015年11月9日大卫﹒梅内尔和盖瑞﹒考利尔在他们的博客(https://www.tradefinance.training/blog/articles/strict-compliance/)中所强调的那样,审核单据,至少在纸世界中,不是应用计算机算法或数学公式的问题。它超出了严格相符的范畴,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根据经验做出判断。
运用常识是保护跟单信用证完整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从这个角度精准地对“严格相符”做出明确的解释是不容易实现的:从UCP和ISBP的解读来看,这肯定不是明确的。
国际商会第399号出版物(1980-1981年意见)包括这样一条评论,银行不能像机器人一样行事,而是必须对每一个案例进行单独检查并运用其判断。
根本问题仍然存在:相符到底必须要多么严格,能否定义?
国际商会相关规则和惯例
这个问题与国际商会的各种规则和惯例有多方相关。以下并不能涵盖全部,须特别注意ISBP745的总则部分。
UCP600第14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UCP600第14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UCP600第14条e款: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UCP600第14条f款: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UCP600第14条j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ISBP第A23段:拼写或打字错误如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的“machine(机器)”显示为“mashine”,“fountain pen(钢笔)”显示为“fountan pen”,或“model(型号)”显示为“modle”,根据UCP600第14(d)条,均不被视为数据内容矛盾。但是,根据该条款,货物描述,例如,“model 321(型号321)”显示为“model 123(型号123)”,将被视为数据内容矛盾。
DOCDEX裁决和国际商会官方意见
DOCDEX裁决和国际商会官方意见中有很大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涉及“严格相符”。因此,我仅将其限定为在分析或结论中提到“严格相符”一词的以下案例。
DOCDEX第202号裁决
本案问题在于评估所述三个不符点其中的两个,依据绝对“严格相符”原则,是否做出了合理的决定。如果是,那么这是否违背了跟单信用证制度和UCP对银行业的预期贡献。
不符点是由第三方出具的装箱单,由第三方出具的质量证书代替了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信用证没有规定装箱单的出具方,因此,装箱单被认为是相符的。此外,信用证对相关证明信的单据名称和出具方并没有规定,因此,该单据也被认为是相符的。
被告所提出的问题的结论是,不符点不应在“严格相符”原则下寻求庇护,这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DOCDEX第221号裁决
开证行提出一个不符点,即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存在印刷错误。议付行辩称,货物描述的统称与信用证并不矛盾。开证行以必须“严格相符”为理由坚持拒付。此外,他们还提供了一份“专家报告”,其中提到了欺诈、疏忽、完全相符、额外不符点和一些其他的问题。
结论是,提单上这种性质的印刷错误(将<离合器> “clutch”一词拼错为“clutoh”)是不可能有任何实质影响的,单据应被视为相符。关于“专家报告”,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不应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例如,当银行在相关时间得知欺诈行为。
还需要注意,UCP500第13条的相符标准是“通过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判断”,UCP500并没有提及“严格相符”标准。
DOCDEX第249号裁决
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增加了以下条款:“除价值、单价、货物描述和数量之外的打字和/或拼写错误,不视为不符。但是提单、原产地证明和S.G.S.或受益人出具的所有证明信,禁止显示任何打字错误。”开证行以一些印刷错误为由,拒付了随后提交的单据。
经裁定,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开证行所做的信用证修改,措辞严谨明确,没有为任何不同解释和行为留有余地。
分析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即由于修改要求信用证中增加一条精确的单据审核条件,因此,如果受益人接受该修改,这将是一条正式的、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条款,单据将严格按照修改的条款进行审核。
DOCDEX第337号裁决
开证行拒付了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两套单据,提出的不符点中包括,发票和装箱单上的CIF价格不正确。结论是,所有不符点均不成立,开证行有义务偿付指定银行。
分析指出,发票和装箱单都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官方意见R197
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一个“船长签署的证明信证实油罐汽船的清洁”。收到“待认可”的单据是一份检验报告。
结论是,一份报告替代一份证明信被提交,根据“严格相符”原则提出不符点是正当合理的。
官方意见R277
该咨询问题是,提单上作为发运人的受益人名称和作为通知方的申请人名称如出现拼写错误,根据UCP500第21条,是否构成不符点。结论是不符点不成立。
然而,在“严格相符”原则下提出的观点是,这样的不符点可能会给开证行提供拒付的理由。
官方意见R289
一开证行提出拒付,理由是铁路运单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分析认为,之前的ICC意见是,要求注明信用证号码只是为了在单据附错时能够追踪到单据。既然开证行已经收到了单据,缺少参考号本身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单据的功能,可视为无关紧要,并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结论中提到,ICC曾多次表示不赞成这种不符点,特别是在涉及运输单据的情况下,此次又重申了这一观点。然而,有评论补充到,这可能是当地法律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遵守“严格相符”标准的情况。
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严格相符”一词,但最近一些相关的官方意见值得一提。
官方意见R408
受益人证明信上显示的船舶名称出现印刷错误。这被认为是信用证没有要求的、额外显示的信息,因此不构成不符点。
官方意见R559/TA548rev
商业发票显示了信用证并未要求的集装箱号,该集装箱号中有一个数字不正确。这被认为是打印错误,而不是不符点。
官方意见R757/TA708rev
商业发票引用了两次合同号,其中一个包含了一个额外字符。这被认为是多余的,并不使单据不符。
官方意见TA.810rev
装船通知的副本被要求发送给保险公司,其显示的发票金额不正确,是一个明显的打印错误。然而,由于没有达到为保险提供正确信息的目的,该装船通知不能满足其功能,因此被认为是不符点。
官方意见TA.811rev
单据因发票和装箱单显示了不同的采购订单号而被拒付。鉴于信用证并没有规定采购订单号,两个号码被认为实际上都可能有效。因此不能判定存在数据上的矛盾,单据是相符的。
官方意见TA.815rev4
提交的发票注明指定货币为“$”。开证行基于发票没有表明实际货币认为这是不符点。UCP和ISBP规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只要受益人不在使用“$”来描述或反映其基本货币的美国以外的国家,并且发票和其他任何单据中没有数据表明“$”指美元以外的货币,那么发票是符合规定的,该不符点无效。
官方意见TA.817rev
信用证要求提单显示集装箱整箱(FCL)装运。提交的提单显示CY/CY,而不是FCL,开证行认为这是不符点,而被指定银行有异议。该意见最终认为不应期望单据审核人员理解这类术语。因此,单据被认为是不符的,因为它没有明确提及整箱装运。
官方意见TA.818rev
提交的单据中包含一份发票,虽然它没有明确指明申请人的身份,但在标题“客户”下包含了申请人的正确全名和地址。开证行提出不符点,认为发票没有显示申请人,即,言下之意发票上应有“申请人”标题。正如分析中所述,UCP600或ISBP745都没有要求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显示在发票的特定位置。只要申请人的名称出现在发票的某个地方,就与UCP600第18(a)(ii)款相符。
官方意见TA.828rev
产地证提及所附装箱单/重量单为“rev03”:提交的装箱单/重量单显示“rev04”。结论是鉴于每份独立的单据都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而且信用证本身并未要求显示特定的修订号,因此没有不符点。需要注意的是,该结论是根据“rev”是“revision”的缩写这一推断得出的。
官方意见TA.833rev
开证行基于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比毛重大拒付了单据,认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被指定银行给出的理由是被质疑的重量实际上是ADMT(风干重量),由于包含水分,它可能大于毛重。该意见强调虽然这是单据审核人员不大可能知道的信息,但将“净重”一词和“ADMT”重量结合使用并不使单据不符。
官方意见TA.837rev
开证行基于申请人的名称中用缩写“Ind” 代替了“Industries”而拒付了信用证下的单据。开证行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虽然ISBP745 A1段列举了一些可接受的缩写,但这是无法包含所有的,其他类型的缩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从该特定咨询来看,使用“Ind”一词不被视为不符点。
法律视角:法院的解释
虽然可以肯定地说,法院的主流观点是确定提交单据的正确性必须以“严格相符”为基础,但也有例外。
这一权威法律论述是由Sumner法官在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有限公司案(1927)中作出的。此后,这成为许多法院的参考:以下段落是该裁决的摘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只有在随附单据与被授权承兑的条件严格相符的情况下,承兑行才能要求偿付,这既是共识又是常识。单据基本一致或者作用差不多是不被认可的。银行不能自行决定什么单据能起到足够作用,什么单据不能。如果银行背离了信用证条款,则风险自担。提交的单据不完全是被告承诺接受的单据,从表面上看被告拒绝接受单据是正确的。
事实上,这是对早前英格兰、苏格兰及澳大利亚银行有限公司诉南非银行案(1922)中Bailhache j.的裁决的认可。
简而言之,凭信用证装运货物的一方必须严格遵循信用证的条款。也就是说,除非汇票和随附单据与所开立的信用证严格相符,否则银行没有义务或权利承付信用证下向其提交的汇票。
另外一个早期判决——斯堪的纳维亚公司诉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案(1925)似乎也支持严格相符原则。
单据应该完全相符。
更近期,费城齿轮公司诉中央银行案(1983)有力支持了这一点。
拒绝将严格相符作为原则将会损害信用证交易的经济价值;因为开立人不仅被迫承担基础合同不履行的风险,还需要承担其信用证项下义务司法调整的额外风险。
联合银行有限公司诉巴黎国家银行案(1992)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理论。
在这些权威论述中,似乎相当明确的是,任何不符点,除了明显的打印错误,都将使议付行或开证行有权拒付。可以说,银行是否有权拒付无疑取决于不符点是否确实是实质性的。但银行为什么要承担确定实质性问题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判断错误的风险。正如UCP中明确规定的那样,跟单信用证交易涉及的是单据。
这在Seaconsar远东有限公司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案(1993)中再次得到证实。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都不能把信用证特别要求的东西看作是微不足道的。
嘉能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案(1996)中指出,开证行的责任是,且仅是,对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进行付款。
关于最小差异,Moralice(伦敦)有限公司诉伊德富曼公司案(1954)阐述了“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原则(即微不足道原则)不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下的交单。
确切地说,当合同规定必须通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提交单据的方式进行付款时,这不仅必然涉及保兑行与卖方之间的合同,而且所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
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已经表现出向实质性相符原则迈进的意愿,正如在Gian Singh公司诉印度支那银行案(1974)中所看到的那样。
在一般情况下,仅要求对实际提交的单据进行目测审核。微小变化的相关性取决于它们是否足够重要,使开证行无权声称它在接受证明时已按要求行事。
这在法国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诉J.H. 雷纳(民辛巷)有限公司案(1982)中得到了进一步阐释。
萨姆纳勋爵在纽约衡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有限公司案(1927)中的陈述不能被视为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一字不差地刻板地使用精准的措辞。必须并且允许留有一定余地。
这一建议在丰业银行诉Angelica-Whitewear有限公司案(1985)中得到了进一步支持。
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求提交的单据经过合理谨慎的审核从表面上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还要求单据之间看起来一致,特别是从单据指的是同一批货物的意义上来说。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不适用于那些没有重要到可以作为拒付理由的微小变化或差异。
本案进入上诉阶段后作出了如下评述:
虽然英国和加拿大法院没有采纳单据实质性相符的原则,但显然已经承认,对于尚未重要到足以构成拒付理由的微小变化或差异,必须给予一定容忍度。
与这种观点相一致,Astro Exito Navegacion公司诉大通曼哈顿银行案(1986)指出:
微小的差异,无论从哪方面说,都不会使单据间不一致。
在安特卫普信贷银行诉米特兰银行有限公司案(1998)中,两位独立法官提到了一个低于严格相符的标准。
严格相符要求并不等同于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单据都要进行精确的字面相符检查。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必须自行判断提交给他的单据是否满足要求。
在信用证要求含糊不清的情况下,银行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银行的审单方法应该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字面的或刻板的。
专家视角:参考文献
Boris Kozolchyk教授在《DCInsight》第5卷第4期(1999)中强调了一个有趣的观点。他提到,在UCP400期间,报告的上诉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部分原因是美国人倾向于诉讼,以及原告律师采用“胜诉酬金”方式受理的信用证案件不断增加。这些律师倾向于以胜诉酬金为基础接受案件,只是因为“严格相符”概念在司法上按照“镜像”原则解释,也就是说没有不显著的不符点,以及这种情况可以确保法官、陪审员和银行很容易找到信用证下的不符点。他指出,UCP500帮助扭转了这一趋势,因为它使严格相符成为一种基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日益客观的决定,大多数法院都将其解释为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盛行的标准银行实务。随着标准实务开始取代法律顾问或法院关于哪些单据相符的意见,许多采用“胜诉酬金”方式受理信用证案件的律师也不再这么做了。
此外,Kozolchyk教授在国际商会出版物《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前身《严格相符和合理的单据审核》(1990)中提到法院偏向过于严格的相符标准。
在《DCInsight》第8卷第3期(2002)中,John F. Dolan指出,高不符率数字促使一些人质疑信用证法律的严格相符原则。这些批评者询问,如果在半数以上的情况下,受益人都不能遵守严格相符原则,那么该原则是否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用来在申请人想要货物时付款、不想要货物时拒付的一种手段?批评者建议,法律应当对严格相符原则制定一种例外,即当拒付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不符点,而在于开证人偿付能力薄弱时,剥夺开证人拒付不符点单据的权利。他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中强调,对不符率数据的合理分析表明,批评者的问题没说到重点,更好的提问应是:“既然卖方不能或根本不遵守单据条件,他们为什么要求买方开立信用证?”
Paul Todd在他发表于《DCInsight》第6卷第2期(2002)的文章中指出,当考虑放宽严格相符原则时,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需要注意。由于货物在海上多次转售是司空见惯的,作为许多跟单信用证潜在基础的国际销售仅仅是更广泛交易的一部分。因为不可能在海上检验货物,即使买方(与银行不同,他们本身很可能被认为具备关于货物的专业知识)也只能凭审核单据做出判断。
Ali Malek QC和David Quest在之前提到的教科书《杰克:跟单信用证》(2009)中认为,法官不愿意把严格相符原则延伸到荒谬的程度:当能够清楚地看到差异不可能具有重要性时,法院可能会做出另外一种解释,或者当差异极其微小时予以忽略。
在Gutteredge和Megran的《银行从业人员商业信用证守则》 (2001)一书中,他们强调,严格相符并不能延伸到细枝末节,或者信用证和单据中明显的打印错误。这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需要根据每个案例的特点单独讨论。
Agasha Mugasha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法》(2003)中指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UCP规定的标准与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有限公司案所展示的传统的严格相符标准并不互相排斥。
确切地说,它赋予银行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单据是否相符,促使法院不采取机械的方法。
在《信用证严格相符的新问题》(1988)中,EP Ellinger教授指出,全世界银行每天审核单据的实践经验证明严格相符已经成为有点不切实际的理论。
Ebenezer Adodo在《信用证:相符法则和实践》(2014)中提到,单据严格相符的原则适用于开证行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单据,以及指定银行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他表示,多年来,对单据严格相符原则的字面和镜像的应用引发了激烈的批评。尤其是,人们意识到,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把银行对信用证下单据一致性的审核变成了一项极其严格的校对工作。
James Byrne教授在《UCP600:分析评论》(2010)中指出,UCP从未使用过“严格相符”的概念,它是普通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适用于明示条款和某些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其原则是,明示条款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但默示条款可以实质履行。
结论:是否有明确的做法?
正如James Byrne教授所指出的,我们在UCP中找不到答案;UCP对这一条款从未有过定义;它是一个源自合同法的法律原则,已被法院用于跟单信用证。UCP保持沉默的事实意味着将解释权留给了法院。
那么,我们应该考虑严格相符还是实质相符?Gutteredge和Megrah提到的折中方式是否合适?具体来说,“这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需要根据每个案例的特点单独讨论”。
虽然这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完美的指导,但它确实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过去许多国际商会官方意见中的结论并不总是基于完全相同的理由,原因很简单,答案不是唯一的。每个案例只能基于其背景根据提交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UCP600的引言指出: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为完成《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的编写所做的大量工作。该出版物已发展成为UCP必不可少的配套文件,用于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ISBP,尤其是最新版本ISBP745,在降低严格相符原则的精确性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事实上,严格相符是否还存在是值得商榷的。 ISBP745总则部分的评述强调了单据审核过程中减少逐字审核必要性的许多方面。
显然,不符合国际商会既定规则的情况依然存在,最近的一个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草案TA832生动展示了从业人员中仍然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无论如何,诸如此类的意见可以作为 ISBP未来版本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指引。
总之,我认为,尝试定义这一多维问题并没有意义。过去的发展已经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习惯和实务将会提供必要的解答。一旦这些习惯和实务成为共识,它们将成为ISBP未来修订的一部分。
本文件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译:成佳敏、王永梅
译审:徐珺
本文件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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