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往往认为受贿类犯罪与不吃公家饭的人没有关系。其实不是这样。王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子。犯罪嫌疑人上官是某民营金融类企业投资部门的一名业务人员。案发起因是上官曾经参与办理过一个拟融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此后该拟融资企业涉嫌犯罪被查。在调查中,该企业被发觉有一笔大额支出,资金到了上官所在公司投资部门经理母亲的银行账户。
该部门经理向警方供述了资金去向。其中部门参与项目工作的,包含上官在内的业务人员均得到20万元。当时,部门经理转账前告知业务人员称,该笔资金是项目奖金,大家也就没有多想。毕竟案发前那几年,从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待遇都不差。
很快,警方就传唤上官到案,并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涉嫌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四要件”角度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有意;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在符合罪名罪状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数额达到3万元(比2016年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就应该被立案追诉。王律师办的这个案子,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金额达到了20万元。很显然高于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过,在辩护过程中,王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受贿有意、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等辩护观点,办案机关接受了上述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近一年后解除了取保候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民营经济进展壮大,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进展壮大的意见》,要求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在刑事立法方面,拟定中的刑法修正案也体现出加大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新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更加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