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从来不是犯罪的理由,在许多刑事案件发生后,罪犯的家人们总会以罪犯年龄问题作为推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判决,但犯罪就是犯罪,从来没有特例一说,天子犯法,尚且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个孩子呢,小不教,则大时悔已,到时一切都晚了。
沈阳一名14岁女孩,被7个大孩子围堵在房间中,强迫其与他人发生关系,期间让女孩与自己的朋友脱光衣服在地上裸奔,做各种侮辱性动作,更是逼着女孩为7人口交,事后更是将这些拍成视频,传播到网上吸取流量,真是人心险恶。
【案件摘要】
事发当天,蒋某某与自己的几个朋友在一起聚会,期间几个人喝了点酒,兴致非常昂扬,吆喝着下午去台球厅玩。这7个人都是附近工作的学徒,初中毕业后就出来学手艺,但每天吊儿郎当的,不务正业,年纪最大的也才17岁,最小的15岁。
期间不知是谁提了一嘴林某某,导致蒋某某一下坐不住了,众所周知,年轻人就喜欢装酷,蒋某某今年16岁,自认为自己长的帅气,于是为了能够在同伴们面前耍酷,就一直声称自己与林某某好上了,是男女朋友,林某某今年才14岁,跟他在同一家店做学徒。
带真相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事后警察问话时,林某某说自己和蒋某某并不是男女朋友,蒋某某仗着比自己大几岁,一直欺负自己,指挥自己干这干那活,还时不时的动手摸自己,自己碍于强势,所以一直不敢反驳蒋某某,谁知道他竟然得寸进尺,对自己造成伤害。
在蒋某某与自己的朋友聚会期间,林某某正在招待自己的朋友,分别是16岁的张某和17岁的李某,他们两个和林某某是一个村子里的,算是一起长到大的发小,当他们在一个屋子里说话时,蒋某某的小弟将这一消息告诉了蒋某某。
面对自己的朋友在场,蒋某某认为面子不能丢,于是就跟自己的朋友说是林某某背着自己偷人,给自己戴绿帽子,希望朋友帮自己出气,朋友也是起哄,于是一溜烟的都涌入了林某某的房间,打算为自己的哥们讨个公道,中间有人还拿着棍棒。
林某某本来正在和李某、张某两人说笑,突然就看见一大群人涌入自己的房间,正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时候,突然蒋某某一个健步上前,就直接给了林某某一个耳光,嘴里还嘟囔着,说林某某偷人,这话一说出,林某某当时就傻眼了这啥跟啥啊。
不等林某某反驳,蒋某就要求自己的朋友们控制住林某某与其他两名男子,然后开始扇他们耳光,期间还让自己的朋友也动手,两名男子李某和张某本打算反抗,谁知道蒋某的一个跟班,突然掏出一把水果刀,抵在了李某的脖子上,这可吓坏了三人。
后续,蒋某命令手下剥光了林某某三人的衣服,要求他们跪在地上学狗叫,期间要多次击打林某某的身体,对林某某的下体进行打击,甚至往里插入水瓶等棍状物,期间蒋某某的小弟们多次抚摸林某某的身体,对林某某的人格造成极大的损害。
后来蒋某某在众人的催促下,也是当众与林某某强行发生关系,期间不断扭打林某某的身体,造成多处淤青,事后,为了表达对自己朋友们帮忙的感谢,蒋某某要求林某某为众人口交,林某某不肯,又被蒋某某等人一顿毒打,期间蒋某某等人还拍着视频。
不久之后,被毒打的林某某选择妥协,被迫为其他几人口交,时间一晃已经是下午的5点多,林某某等人已经被强行控制了三个小时,在最后,蒋某某觉得不过瘾,要求林某某在张某与李某之间选一人发生关系,说自己要看看林某某是怎么给自己戴绿帽子的。
面对三人的拒绝,蒋某某一个手下直接动手划伤了张某的胳膊,并扬言,只要林某某不作出选择,那么每隔一分钟就在张某与李某二人身上划一刀,在划了三刀之后,林某某妥协,被迫与张某在众人面前发生关系,但张某因为惊吓,身体不支持发生关系。
看着张某的怂样,蒋某某等人大笑不已,拍下了三人的丑态,并告诉林某某,你挑的这些人都是软货,以后不要再和他们来往,跟着蒋某某混,以后好吃好喝的招待她,甚至拿出期间拍摄的视频,威胁林某某在所谓的奴隶契约书上签字。
在众人离开后,三人赶忙穿好了衣服,并迅速处理了张某与李某流血的胳膊,在是否报警这个问题上,三人都拿不定主意,因为自己还有视频被拍着,他们怕被蒋某某泄露,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然而,蒋某某等人转头就将视频拿去和其他人炫耀去了。
当天晚上的同城,就开始流传出林某某受胁迫的视频,虽然打了码,但周围的朋友也是能够看出是林某某,在从好友那里得知消息后,林某某也是火速联系张某与李某,选择了报警,当晚12点,警方出动,将7名罪犯缉拿归案。
【以案释法】
关于本案大众所关注的重点在于:
- 蒋某某等人闯进林某某房间,用棍棒与小刀控制住了三人,触犯了哪些法律?
- 蒋某某等人胁迫未成年的林某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罪?
- 蒋某某等人用刀划伤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一、蒋某某等人拘禁林某某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构成非法入室罪,而后利用棍棒和道具胁迫三人脱光衣服,构成胁迫罪和侮辱罪,同时还伴随有强奸罪和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则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面对这种闲话,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案件才会被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蒋某某等人利用棍棒和小刀,强行闯入林某某的房间,并控制住了三人,对三人造成了极大的侮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入室罪,侮辱罪,猥亵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而且林某某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林某某更是14岁女孩,蒋某某等人罪行极大。
二、蒋某某等人强行与14岁的林某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的重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蒋某某等人触犯从重处罚条例,在公共场合,多人淫乱,轮奸14岁的林某某,触犯重刑。
三、蒋某某等人用小刀划伤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蒋某某等人划伤他人身体,胁迫他人,最终将迎来法律的严格制裁。
年幼无知从来都不是人们犯罪的理由,既然做错了事情,就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面对蒋某某这种害群之马,更应该早日让其接受反省,日后好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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