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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金华日报、金彩云客户端、金华高楼迷、奋楫乾行、双成建管、义乌新闻、义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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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资讯一、终于要拆了!征收公告发布!金华42万平方米大拆迁: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配套供给,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需要征收婺城区马海地单元范围内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政府组织实施的,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共分为 3 个区 块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2023 年 8 月 3 日 《金华日报》A2 版。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范围内,个人住宅99户,单位60家,房屋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各 30 天。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 (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 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 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 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 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 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 求小于被征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 的除外。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婺城区缤虹星城小区,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330 国道交叉口,住宅房屋873 套,建筑面积约87100平方米。其中,现房(住宅)35套,户型为150平方米、200平方米、220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期房(住宅)838套,户型为89平方米、109平方米、136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约81100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万诚华府,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与金江南街 交 叉 口 ,住 宅 房 屋 173套 ,户 型 为 89平方米、115平方米、127平方米、135平方米四种户型, 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万盛华府,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金江南街与文津路交汇处,住宅房屋542套,户型为85平方米、 89平方米、115平方米、127平方米、135平方米五种户型,建筑面积约53200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都汇拾光,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金江南街交叉口 ,住 宅 房 屋 130 套 ,户 型 为 75平方米、85平方米两种户型,建筑面积约10200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
期房(住宅),婺城区央著花园,位于金华市婺城新城区临江东路以北、华龙南街以东、东俞路以南,住宅房屋209套, 户 型 为 83平方米、89平方米、104平方米、130平方米四种户型,建筑面积约 17900平方米, 国有出让土地。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 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4)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 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范围内,采用等价值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范围在婺 城区(不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5)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 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 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 的(含 100 平 方 米),搬 家 费 按 每 户 2000 元补偿;超出 100 平方米部分,按 每平方米 4 元计算搬家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 1 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 2 次补偿。
(3)(非住宅房屋)搬迁过程中涉及 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 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 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 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 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 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被征 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补偿 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16 元 。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 6 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 750 元的,按 每月 750 元计算。
(4)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
(5)房屋征收部门超过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 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的 2 倍支 付临时安置费。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 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 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 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 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 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 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 补偿。
(三)其它补偿、奖励标准
1. 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 并自行结清水费的,每户补偿 700 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 表 ”并自行结清电费的: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安装“一户一 表 ”的,每户补偿 700 元 ;
1999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6 月 9 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620元;
2000 年 6 月 10 日后安装“一户一 表 ”的,每户补偿 240 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 补偿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08 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08 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 50 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
柜机每台补偿 490 元;挂机每台补 偿 310 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偿 800 元,燃气、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 每台补偿 210 元。
(7)管 道 煤 气 初 装 费 每 户 补 偿2500 元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安装的, 每户补偿 1500 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 商确定补偿价格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 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 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 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 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 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 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 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 10000 元,在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 。经强制 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 1-20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0%奖励;商 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奖 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奖励。
第 21-26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奖励 ;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 估价值的 2.5%奖励。
第 27-30 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75%奖励;
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的 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 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 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
第 1-20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
第 21-26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 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的1.5%奖励。
第 27-30 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25%奖励;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0.7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网格奖
按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被征收人全部签约并且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 5000 元。
婺城区马海地单元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网格划分图张贴在马海地单元各征迁工作现场公开栏内。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 协商选定 。经协商,产生有四分之三 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共同协商选 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10 日内仍 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 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 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 收部门予以补偿。
1.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 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 划条例》施行后至 1990 年4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 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 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 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 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4)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5)其它与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4. 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 权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
1. 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 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建房时间 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 绘部门测量确定面积;
3.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 规划、住房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 进行认定;
4.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 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将该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 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 关部门备案。
(三)补偿
1. 按照认定结果补偿被征收人的, 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之一的,按征收评估价值 95% 予以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征收评估价值的 82%予以补偿。
2. 未规定容积率的按照以下容积 率确定,办公、商业用房 1.5,住宅用房 1.3,工业用房 0.5,其它用房 1.5。
3.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 重置价补偿。
4.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 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 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 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未记载 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用 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 等部门批准用途认定。
(四)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 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共同组
织查验并认定。
(五)房屋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前 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 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 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 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 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有效纳税证明;
3. 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 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图 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 营业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 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 营业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 积 。实际营业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 地测量);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 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 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属 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 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 益金。
(六)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 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 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土地类型差价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类型差价收取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 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 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 土地类型差价(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 用途、面积为准):
1. 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 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 地的;
3. 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 土地并认定改变原用途,按认定用途确 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类型差价收取标准。
土地类型差价应当按房屋征收评 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类 型差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减。
1. 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 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 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2. 对以特殊政策取得国有出让土 地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 经认定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出让 土地的,按认定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 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 征收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房改 房、集资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 约的,参照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市区房 改房、集资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 用地价格评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未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参照市区现 行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5. 征收 1988 年 12 月 29 日前取得 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 住宅,参照房改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出 让金。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 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 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 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 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 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 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 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 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 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 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 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 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 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
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十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 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 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 于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 筑面积 45 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 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 面积 45 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 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 规定给予确认。
十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相关规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由单位自行处理。
(三)本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规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采用 以下方式:
l. 可由承租人购买被征收房屋 , 再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被征收 范围房屋的租赁关系,向承租人另行提 供承租房屋;
3. 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 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 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
被征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对承租人 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 租房屋 。拒不腾退的,由金华市婺城区 人民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 期腾退。
十四、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 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 5 年内可 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 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 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 安排人群子女类 ”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 部门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 偿决定方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 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 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 偿决定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意见 并选择补偿方式 。逾期未选择的,补偿 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金 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 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 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过渡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 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 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因被征收 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 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 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征收工作 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 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 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 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办理。
头条资讯二、金华这些地方,要拆了:
11月21日,乾西乡干部完成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黄桥头社区的腾空验收工作。
11月20日,婺城城投·双成建管公司工程科负责人会同长湖湾片区指挥部相关领导前往冷冻食品厂,就易通路红线范围内沿街厂房拆迁事宜进行现场协商,为后续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条件。
头条资讯三、全速冲刺!这个村开拆:
11月21日上午,随着挖掘机的振臂挥舞,义乌市赤岸镇石城村一幢早已搬空的老旧房屋轰然倒下,这标志着该村整村拆除工作正式启动。这是百姓期盼已久的村庄蝶变,更是助力赤岸区域经济块状发展的必然趋势。
据介绍,石城村共有255户500多人。2012年以来,村庄周边耕地先后被征用于吉利、欣旺达等工业用地,整个村也被夹在工业园中。原以为整村有机更新工作也会顺势推进,但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村民们迟迟未能搬出,村庄有机更新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大家知道村里迟早要动,但又不知道什么时候动。”石城村党支部书记冯沾军说,这些年,村里不敢继续花钱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们也不敢造新房、装修,村庄的发展被按下“暂停键”。
为实现石城村全体村民的愿望,也为给镇区腾出工业企业发展空间,赤岸镇切实发挥党建统领作用,激发党支部主观能动性,凝聚党员群众合力,将群众呼声最强烈的有机更新工作提上日程。
8月底,石城村正式启动有机更新工作;10月21日启动签约,30天时间完成签约、房屋腾空;11月21日开拆……各环环有条不紊且环环相扣,时间上精准衔接。党员干部像一支不知疲倦的冲锋队,凝聚起强大的战斗力,助推村庄快速发展。
在石城村有机更新签约的关键时期,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叶斯林突发眼疾住院治疗,担心自己住院动手术会耽误全村有机更新签约进程,叶斯林坚持回村做工作,直到10月30日签约结束后才回医院做手术。如今,经历手术后的他已恢复健康,并继续投入到整村拆除工作。
每当遇到难点、堵点,赤岸镇党委班子也常带队与村两委一起入户做工作。石城村叶大伯家的房子占地160多平方米,四层楼房每年租金至少十几万元,考虑到拆除后新房落地面积最多只有120平方米,租金价格也还未知,他犹豫不决。为了做通叶大伯的思想工作,赤岸镇党委班子与村两委轮番上门,持续做了两三天的思想工作。党员干部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让叶大伯意识到这是大势所趋,最终同意签约。
为了解决村里老人的安置问题,石城村两委特意在村办公楼前搭建了约50间临时安置房,让75岁以上的老人无须奔波,且依然保证每天能吃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新鲜饭菜;为了给村民们做表率、表决心,村两委干部在启动签约之前便以身作则,带头签下了空白协议,全村21名党员也第一批完成签约,彰显出了党员的担当与责任。
截至目前,石城村有机更新签约率达97%以上,预计12月完成整村拆除工作。整村拆除后,该村将搬至赤岸镇后龙湖公园一角,届时村民们将陆续住进垂直新房,大步迈向明媚幸福的新生活。
头条资讯四:30958.67㎡!这个村要拆了!
近日,义乌市后宅街道吴宅村更新改造旧房拆除物处置公告发布。
标的物基本情况:受委托,向社会公开处置后宅街道吴宅村更新改造旧房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本期拆除总建筑面积约30958.67㎡(建筑物不分结构类型),拆除范围详见实地现场(具体拆除物以出让方组织农户腾空交付为准)。
拆除工期自腾空交付之次日起1个月内拆除。受让人负责建筑物拆除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文件要求的工程。受让人须在工期内完成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拆除至原建筑物地面标高,拆除后的残渣不外运,堆放至该村指定场地。工程费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公告的拆除建筑面积数据仅作参考,最后以实际拆除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实际拆除面积×每平方米处置成交价),受让人不得以质量问题、数量不足等原由提出降低价格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待拆除建筑物中不包含雨棚、不锈钢栏杆、扶手、防盗窗、室内门窗装修等可拆卸物,详情请咨询出让方负责人,请各竞买人自行现场查勘。
其他披露内容:拆除建筑物以出让方组织农户腾空后的移交状况为准,出让方对需拆除的建筑物不负责保管责任(在移交给受让人之前或之后可能存在门窗、钢筋等材料被拆、被偷盗等情况)。
可利用的拆除物由受让人自行处置并予以外运,但必须在工期内清运完毕,拆除后的残渣不外运,堆放至该村指定场地。
拆除工程现场不允许粉碎制砂;须按《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安全文明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为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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