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津0101执4001号
本院在执行(2023)津0101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叁锦(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志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志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叁锦(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邢志文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邢志文,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上肖乡西岭行政村北岭自然村42号,身份证号:622827199308104538。
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邢志文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7466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或等价)的五分之一计算。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邢志文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中扣除发放。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法官
电话:022-27831368
本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和平区人民法院地矿院区
邮政编码:300071
本院郑重承诺:人民法院对提供线索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按照本悬赏公告的内容立即发放悬赏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津0111执恢1136号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杨昆,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
被执行人:陈领,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前桑园村。
执行标的
人民币2156000元及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
所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
悬赏金领取条件及支付方式
领取条件:1.举报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2.举报的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支付方式: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于10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联系方式
孙法官,联系电话:022-58976236
本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3号
邮编:300380
悬赏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悬赏执行期限
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举报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举报人因悬赏执行所得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2.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3.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三)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系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津0112执4689号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士萱与被执行人张颖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张颖娜,身份证号:1201121987XXXX0029,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一区1排67号。
执行标的金额
人民币3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悬赏金额及悬赏金领取条件
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向津南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津南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本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用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方式
朱法官,联系电话:022-28050512,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40号,邮编:300350。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 / 和平法院、西青法院、津南法院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徐丹
审校 / 窦怀国
责校 /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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