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购物、逛街难免会因为不小心或者脚下打滑摔倒,有时候是因为我们自己没有小心脚下,有时也是因为公共场所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摔伤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这起案件,或许会给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一提起这件事情就气不打一处来,气愤又委屈,究竟是什么事情让陈女士如此生气呢?据陈女士说,这天一早自己去便利店购物,本来平常的一件事,结果在走到便利店门口的时候却摔了一跤,不仅自己的胳膊和腿部擦伤,而且自己一直佩戴的价值将近四千元的翡翠手镯也因此摔碎。
陈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在便利店门口摔倒,完全是因为便利店门口台阶湿滑导致,当时自己摔倒后,发现便利店台阶上满是店员打扫后留下的水渍。
因此应当由便利店承担自己受伤以及手镯摔坏的责任,考虑再三,陈女士要求便利店方赔偿自己七千元的损失。
针对陈女士的诉求,便利店方不予认同,其认为陈女士并不是在便利店内摔倒的,而是在便利店门口摔倒的,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陈女士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双方针对责任的分配一直争执不下。
该案件发生的背景是我们经常遇到的购物场景,相信读者们针对该情况下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也颇感兴趣,那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地分析一下背后的法律问题。
【核心问题】
店家是否应当对到店顾客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
陈女士是否有权请求店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在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作为便利店方是否对顾客负有保护责任?如果有责任,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又是多大呢?
一方面,《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该规定下,像本案中的便利店以及类似的例如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在该场所下活动的群众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便利店显然是属于不特定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公共场所,因此便利店方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便利店方所主张的陈女士摔倒的地方不是便利店的管辖范围这一观点,由于便利店的门口是进入便利店的唯一通道,顾客要进入便利店不可避免要经过该台阶,对于该台阶的管理也应当纳入便利店的责任范围内。
因此,尽管台阶区域不属于便利店内,但是对该区域,便利店方依旧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陈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购便利店进行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如果在购物的过程中,陈女士的人身、财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便利店方要求赔偿。
另外,在本案中,应当由何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即损失的发生是谁的过错以及损失的数额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应当由便利店方对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如果店家能够证明自己所管理的台阶并没有积水,不会导致经过的人滑倒,自己也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例如防滑垫、其他顾客都能安全通过等方式来进行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的规定,便利店方就应该承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总结
通过今天的这个案例,相信各位读者也都了解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责任内容,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而言,其要明白自己不仅具有经营的相关权利,还具有相应的保障责任,应当对自己管理下的公共场所进行完备的管理,这不仅是对自己的顾客负责,也是法律要求的义务;
对于我们顾客而言,在公共场所进行购物时,也应当处处小心,避免使自己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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