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诈骗罪
郑某在未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与相亲人员建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有接受赠与的行为。分手后,相亲人员以郑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郑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已婚,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但未取得离婚证,与此同时,与相亲人员谈恋爱是否构成隐瞒婚姻状态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行为人曾向相亲人员透露过自己正在办理离婚诉讼,客观上并未实施隐瞒婚姻状态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期间,锟涵律所范晓琳律师经研判后,通过向法院调取离婚诉讼的案卷向公安机关提交,及在庭审中的精准有效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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