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
■ 一、案例
■ 二、遭受侵犯后,我们该怎么处理?
■ 三、特殊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 四、救济原则
在孩子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每一阶段的生命力都需要伸展的空间。婴幼儿时,是在妈妈的怀抱中伸展;做学生时,是在家庭和学校中伸展。通常,这两个阶段像是在有保护的实验室里做练习。然而,并非孩子每时每刻都在我们的安全保护伞下,当意外发生,当孩子被侵害,我们该如何去寻求帮助?
案 例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二十余人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上述共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广东肇庆,16岁男孩曾某让妹妹喊来年仅9岁的邻居女童并对其实施“性侵”。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跟踪报道,社会影响较大。曾某也因涉嫌犯罪(强奸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侵害案件的加害人从身份上来说除陌生人外,不乏有身边亲近的人,包括老师、邻居、继父等;从年龄上来说,除了成年人外,更甚至与被害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如果不幸发生,作为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寻求哪些救济途径?在救济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我们一一解答。
遭受侵犯后,我们该怎么处理?
第一步:立刻报警
发生侵害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一是保护自身安全,二是便于保全证据。
第二步:保全证据
无论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均需证据证明侵害行为人的主体及其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因此事情发生后,不应破坏现场,尽量保持原状,等待公安等专业人员进行取证。
第三步:及时就医
如发生身体伤害,较为严重的情况下除拨打报警电话外,还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120;对于伤势不严重的情形,建议待公安现场勘察后就医,并且应有公安人员陪同,保存好诊断、医疗材料,作为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四步: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遭遇此类事件后,无论是加害人还是被侵害人,其心理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被侵害人,应安排心理医生进行诊疗,加强心理疏导,避免发生心理疾病。
特殊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更换监护人。
如果是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实施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救济原则
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坚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避免二次伤害原则
遭受侵害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痛苦,这可能是他(她)们一生都难以释怀的阴影,因此处理此类事件时要注意方式,坚持贯彻避免二次伤害的原则,无论对侵害人还是被侵害人都应用适当的教育方式缓解其心理压力。
3、保密原则
遭遇此类案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生活、学习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避免影响其以后的正常生活,各机关单位、各类组织应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案件情况等予以保密,对知情者进行谈话教育。如有必要,监护人可以采取搬家、转学等措施来规避舆论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影响。
4、有效保护原则
各机关单位、各类组织在案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关注并承担自己的责任。在案件解决后,还应当持续关注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避免“一次性救济”。
5、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当案件的双方都为未成年人时,除了要注重被害人的安抚、保护,也要对加害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国《刑事诉讼法》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另外,在必要情况下,发挥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作用,对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进行管教、关押。综上,对未成年人侵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
来源:四川幸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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