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有些老百姓觉得自己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价格过低等原因而拒绝搬迁的,那么如果到期限政府组织强拆是否合法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由此可得知,主要是安置补偿协议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是强拆的主体是否适合。
主要看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违法建筑物等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 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 对于违法建筑物等或者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因此,在强拆主体适合下,拆迁安置补偿签合同后不搬迁,强拆不犯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是要执行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政府是否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屋,主要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及强拆的主体是否具有资格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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