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吉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川县泉江镇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6月27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川县泉江镇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7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在遂川县泉江镇某化肥经营部进行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夫尔甲”牌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检,经检测机构检验,该批复合肥料不合格,当事人和生产商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2月份下旬,当事人从江西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1600元/吨的价格购进上述化肥10吨,并以1720元/吨的价格售予当地群众,共获得1200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案
2023年6月7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中国红”(爆竹)进行了抽检,经 检验,上述爆竹部件-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以60元/箱的价格从醴陵市某烟花鞭炮厂购进了75箱上述“中国红爆竹”,但未对外销售并将所有产品退回生产厂家,产品货值金额49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对经销不合格烟花鞭炮行为的查处,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生产安全。
典型案例三: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井冈山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6月5日,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井冈山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4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井冈山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不合格,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违法线索转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2023年3月该农资经营部从某植保有限公司以155元/包的价格订购200包“祥雲”牌高氯复合肥,共计10吨,并以162元/包的售价在井冈山市碧溪街全部售予当地农户,违法所得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案
2023年4月21日,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2元、罚款人民币917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20日,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要求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3批次不合格爆竹:“民间中国红”(规格型号:5折500型)、“中国红”(规格型号:32CM2750型)、“中国红”(规格型号:25cm1650型)均是从醴陵市某花炮厂购进,销售不合格爆竹货值9170元,违法所得1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无生产日期等信息的烟花爆竹案
2023年3月24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安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无生产日期等信息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32元,罚款81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在万安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五丰镇荷林村仓库,对其经营的4种烟花爆竹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测,烟花(36发富贵)引燃时间、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100发中意你)和2号、3号型爆竹(顺景吉祥满堂红)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4种产品均被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购进2个规格的烟花100箱,从醴陵市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2个规格的爆竹40箱,其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货值金额1932元,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无生产日期等信息的烟花爆竹货值金额132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将上述烟花爆竹全部售出,共获利3632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标识的烟花爆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4批烟花爆竹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具有从重情节,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井冈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4月22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井冈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家组对井冈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当天不在岗、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没有检测机动车发光总强度项、机动车检验报告其检测人员签名系同一人笔迹、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无检验依据、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无判断结论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检测机动车遗漏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检测项目,及伪造机动车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吉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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