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职场人,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扰?
微信朋友圈
似乎变成了大家的
工作宣传圈和业务广告圈
有时甚至连微信头像都不属于自己了
比如,某商场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每天早中晚
把商场促销广告转发朋友圈
每天至少不能低于3条,头像也要统一,否则就罚款!
又如,有人因“不发朋友圈”丢了工作,最后闹上法庭!
来看真实案例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公司违法!
需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强制转发朋友圈的行为,涉嫌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员工个人隐私并非公司财产,公司不得私自使用。员工有权决定是否更换个人头像以及发朋友圈,不受公司所支配。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转发相关广告,建议通过企业微信进行,或通过其他渠道宣传。员工也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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