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检察院对你进行抗诉,否则在这一次审理阶段是不会被改判实刑的。
在这种背景下,只有一种情况会对你改判实刑,就是案件再审。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讲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上诉案件,一般不得加重原先的处罚,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这当然也是考虑到刑罚的严厉性,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如果不明确上述原则的话,很多被告人可能处于一种畏惧的心态而不敢上诉,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原则:
第1个原则是上诉之后,二审不得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2个原则是上诉之后,如果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的话,重审也不得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那么,到底什么属于“上诉不加刑”呢?
是不是只有不增加刑期才算不加刑呢?
当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明确了“上诉不加刑”的含义:
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具体来说,这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第1是同案审理的案件,即便只有部分人上诉的,不得加重所有被告人的刑罚。这不只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也包括案件上下游存在关联的、同案审理案件 。
第2是原判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第3是原判认定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但不得加重最终执行的刑罚。
第4是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第5是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了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第6是原判没有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不得增加此项内容。
第7是原判判决的刑罚不当,包括量刑畸轻、或者没有适用附加刑的 也不得直接增加。
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形就属于第1种情形。
3.那么,如何才可能加重刑罚呢?
有三种可能。
第1种是检察院抗诉的,而且必须是针对你抗诉的。针对同案抗诉,也不能加重你的刑罚。
第2种是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检察院对你补充起诉。同上,再承认必须对你补充起诉,才可能加重。针对多同案补充起诉,也不能加重你的刑罚。
第3种就比较特别了,就是本来量刑畸轻了,不应该判处缓刑。但是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不过,在此之后,再走一个再审的程序,在再审中加重刑罚。这种在司法实务中特别少见,但并不代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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