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
主要业务领域:执行业务,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案例:靳小平、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2)最高法执复48号。
案情简介
靳小平与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高院(2018)青民初6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靳小平向青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青执90号。执行过程中,青海高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8)青执90号之五执行裁定,依法拍卖宝林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湟源县××街××号楼××商铺××号楼××室××室××室××室××室商铺财产。两次拍卖流拍后,青海高院于2020年8月23日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买受人高绍华购得6号楼5套商铺及7号楼5套商铺。青海高院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18)青执90号之十执行裁定和(2018)青执9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裁定给买受人高绍华。
高绍华向青海高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青执90号之十执行裁定和(2018)青执9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退还拍卖款及利息。主要事实与理由为:高绍华于2020年8月从司法拍卖网拍到青海省湟源县宝林小区10套商铺,变卖成交后,将10139147.2元拍卖款转至青海高院,但至今未将上述10套商铺交付给高绍华。青海高院拍卖的上述10套商铺,其中5套商铺建筑面积近1800平方米,但宝林公司、评估机构、青海高院均无法提供房屋的具体位置。2021年7月13日,青海高院组织测绘公司、评估公司、青海省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现场核查,核查的结果是:其中1号、2号商铺还没有修建,目前均为空地。与拍卖之前所看到的由宝林公司指认的房屋位置完全不符。
靳小平不服青海高院(2021)青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中,根据异议程序查明的事实,拍卖公告中载明的6号楼5套商铺与买受人高绍华实地看样、被执行人宝林公司现场所指标的物不一致,由于6号楼5套商铺的实际位置确与拍卖公告产生偏差,变卖标的物的现状与买受人高绍华通过拍卖公告及现场看样所知晓的信息不符,致使买受人高绍华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买受人高绍华请求撤销对6号楼5套商铺的变卖并主张退还价款,存在法定理由。青海高院裁定撤销6号楼5套商铺的变卖,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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