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9日讯 9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案件新闻通报会,民一庭庭长陈伟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电动车正常行驶遭遇‘;开门杀’,如何担责?”案件。
被告王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公路边停车开车门时,恰遇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此,致刘某摔倒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施划的停车泊位外,依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自行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而刘某一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请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对其合理合法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是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开门所致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路边临时停靠现象比较普遍,因开车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王某的车辆虽然是停驶状态,但其在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与正常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刘某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在此提醒,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开门下车前务必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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