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当中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包括实际的应用价值非常广泛,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接下来,孟雷律师跟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请求撤销,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行政协议。也就是说,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协议。那么法院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中的一些情形可以去撤销这个行政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如果行政协议导致无效、撤销之后,财产是恢复到签订协议之前的状态,返还财产的进行返还财产。如果不能返还财产的,那么可以折价,可以补。这个跟民事上面的纠纷处理方式相似。
第二款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这一点就是签订协议过程当中,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也就是被告存在的过错,那么这时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七条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认为符合规定法律解除协议的,不损害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可以判决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是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过程当中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判决,原告如果请求解除行政协议,那么解除协议要符合此项规定的或者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约定和法定是民事法律规范当中的规定的情形。因为解除的条件有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那么可以撤销该协议。当然这里做一个解除协议,有个前提条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解除协议时候应用的规则就是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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