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员工「业绩不达标」,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吗?
「法律解答」
两种不需要,一种需要。
在老板眼里,员工业绩不达标应该开除,这样的员工留着有何用。
然而,法律对员工业绩不达标的评价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没有达到录用条件。
倘若用人单位已书面告知过劳动者业绩考核作为录用条件,即转正条件之一,而劳动者不符合该等情况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劳动者转正后因个人能力不足导致业绩不达标。
此时,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故用人单位应依照该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故意拖延、延缓工作导致业绩不达标。
具体可以表现为员工在日报、周报未能做好不及时完成,出现迟到、早退,上班兼职副业、刷网文、看网剧等情形,从而导致其业绩指标无法达成。这种情形属于员工故意不想工作、不愿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故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惩处,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业绩不达标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试用期中最为宽松,故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避免后续增加用人成本、运营成本。
另外,用人单位想要以上述三种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避免没有依据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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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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