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 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破产程序 截止时间
目 录
引言
一、实践考察:对“财产执行终结”的不同理解
(一)产权变动模式
(二)分配方案送达模式
(三)案款实际发放模式
(四)法院指定日期模式
(五)案款到账日期模式
二、分析评述:参与分配截止日期不同确定模式的利弊
(一)产权变动模式:混淆了参与分配的对象
(二)分配方案送达模式:制作时间无规定不可控
(三)案款实际发放模式:效率低下且操作困难
(四)案款到账日期模式:效率有余而公平不足
三、重新定位: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
(一)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理论纠偏
1. 制度错位:参与分配与破产法的功能重叠
2. 功能归位: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的竞合
3. 重新定位:参与分配的应然功能
(二)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具体设计
1. 价值选择:坚持执行效率优先
2. 设计标准:明确性+可操作性
3. 分配标准:平等主义VS优先主义VS团体优先主义
4. 具体规则:立法动向下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确定
(1)分类分情形的动态确定方法
(2)金钱类: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
(3)非金钱类: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
(4)第二组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执行程序终结前
结语
作者:何定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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