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霸”、“市霸”、“村霸”
强揽工程、强迫交易
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
同年,淄博某投资公司中标原淄博经济开发区创新产业园工程,在该公司施工过程中,苏某甲等四人通过挖土堵门、纠集村民堵门等手段阻挠施工,强行从该公司承揽土方工程及混凝土供应业务,强迫交易金额501万余元。
同时,苏某甲在对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指使苏某乙、苏某丙、聂某某利用训斥谩骂、停工威胁、殴打他人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4.8万元。其中,在相关部门已向其支付施工费用的情况下,强迫山东某公司为其缴纳因其施工作业污染环境的行政罚款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苏某甲的工人挖断通讯光缆,在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欲进行维修时,其以耽误施工为由,利用殴打、威胁手段阻拦正常维修,强迫移动公司向其支付0.8万元。
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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