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幼儿园预扣教师假期社保的行为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持了幼儿教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马某自2019年进入潼南某民办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2022年5月,幼儿园发布了新学期招生方案,要求幼儿园各教师完成招生任务。马某认为任务过重,遂组织多名老师提出意见,希望减少招生任务,为此,双方关系不睦。2022年7月3日,幼儿园通知马某调岗,要求其次日到50公里外的大足校区报到。马某于同日递交拒绝调岗申请书,提出本人已经怀孕,到大足工作交通不便,影响身体健康。幼儿园未再要求马某调岗但将马某从工作微信群中移除。2022年7月20日,幼儿园在发放马某6月工资时,一并扣除了6月、7月、8月三个月的社保费。马某认为,幼儿园的行为违法,属于未及时通知且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2022年8月2日,马某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裁决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幼儿园认为,社保迟早都要扣缴,7月、8月无人上班,在6月工资中扣除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并非毫无限制,按时、足额两个条件都要具备。幼儿园在发放6月工资时,预先扣除7月、8月的社保费,不符合时间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幼儿园预扣社保的行为直接导致马某6月工资减少,构成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遂判决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幼儿园提起上诉。经二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和解,幼儿园认可预扣社保违法,向马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9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享有代扣代缴的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存在相应限制,应当按月进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本身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只能在应发工资中扣缴,不得提前扣除。事实上,用人单位也无法向社保部门提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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