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女子在美食展会上看到铁皮石斛是18.8元/克,然后让商家拿了一点,可商家直接把石斛打成粉后才称重,结果显示要2100元。女子当即傻了眼,并说太贵了、不买了,谁知商家却说这已经打成了粉,不能退。最终女子迫于无奈,只能把这2100给付了。事后,女子立即报了警。
王女士出生于山东某地,对于常年生活在内陆王女士来说,从小内心深处便有一个“海边梦”,趁着年假,王女士带着孩子一同来到海南度假,面对着浩瀚广阔的大海,王女士只觉得心旷神怡,恰巧遇到海南当地举办展销会,抱着尝鲜的态度,王女士和孩子来到展销会一饱眼福。
看着展销会上琳琅满目的商品,王女士简直是看花了眼,当王女士来到一处柜台前时,只见桌子上摆放着一些自己从未见过的物品,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这是海南当地的土特产铁皮石斛,价格在18.8元一克,想到自己好不容易来一趟海南,于是便打算采购一些送给父母当作礼物。
购买之前商家询问王女士需要多少,王女士则随口回答道“随便多少都行,不要太多”,商家则按照王女士的要求随手抓了一把,并将这些铁皮石斛放在粉碎机中进行粉碎,在称重过后显示铁皮石斛的重量在100多克,需要支付2100元的款项。
这可吓坏了王女士,就这么一点铁皮石斛就高达2100元,简直比黄金还要贵,对此王女士想要退货,而另一边的商家则表示:产品已经打成粉末,无法二次销售,王女士认为:在购买前商家并未告知自己是先粉碎再称重,不然自己绝对不会买这么多,为此双方争吵不休。
两人的争吵声也吸引到许多游客和群众的围观,王女士原本就性格内向,再加上有众人的围观,最终只得向商家支付2100元的费用,离场后的王女士越想越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拨通报警电话,要求警方来为自己主持公道。
有人说“商家确实黑心,这么一点铁皮石斛就卖到2100元,真是宰人!”。
还有人说“商家已经明码标价,王女士这是在欺负商家,应该全额支付所有的款项”。
报警过后,几名值班公安民警迅速来到现场,在了解到相关的案情过后,警方对双方也进行了相应的劝说,在警方的调解下,最终商家答应退还了李女士2000元,剩下的100元则作为已经被粉碎的铁皮石斛的损失。
在本案中,商家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李女士又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顾客在购买商品前,商家就应该将商品的价格和属性等告知消费者,在本案中,虽然商家已经明码标价铁皮石斛的价格在18.8元每克,而且王女士对价格也知情,但是却并未告知王女士需要“先粉碎,在称重”,这一行为侵犯到王女士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商家告知王女士:商品一经粉碎便无法二次销售,以此为借口要求王女士必须要全款购买,这一行为应是还侵犯到王女士的自由购买权。
所以,秉承着“诚信经营,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的原则,商家的行为已经侵犯到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该退换王女士的消费资金。
2.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二)采取虚假或是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具体到本案,商家在销售铁皮石斛的过程中并未夸夸其词,同样也不存在用欺诈手段诱导消费的行为,所以依照目前的证据来看,商家不构成欺诈消费罪。
3.商家是否存在强买强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或者是存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强买强卖罪是需要存在“被胁迫”的情况,但是在本案中,王女士并不存在被胁迫,而且商家也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所以商家并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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