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货运经营者定义及法律定位
综合3年试点实践,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做出了进一步定义及法律地位说明。从法律地位来看,具备“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互联网运力整合平台需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后可通过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具体运输。从法律责任看,网络货运企业者需实现对运输全程实时管控,对运输损失承担第一责任。从法律行为来看,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能视作网络货运经营者。
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和“托运人”两种角色。对于上游货主(有发货需求的厂商、贸易商、中间商)来说,它是承运人,对于下游承运商(有运输资质及工具的物流公司及自然人)而言,它是托运人,兼两者身份于一身,但其在法律地位上本质属于承运人范畴。
二、网络货运业务模式
作为网络货运经营者,通常以自主开发和运营的网络货运平台(PC端、移动APP端、小程序端等)为载体整合各方运力资源承接运单,其基本作业模式为,托运人(上游货主)在系统中发布货源信息(通常包含起运地、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运价、时效、保险赔付等具体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确认承揽上游货主订单(与上游货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将运单委托至实际承运人(与下游承运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完成承运业务,承担货物在途运输风险,赚取中间运费价差。
三、网络货运经营主要法律风险
网络货运作为“互联网+物流”典型的创新模式之一,从试点企业的运营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 在上下游合同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转移承运风险
基于上述业务关系,网络货运经营者主要需面对的法律关系可归纳为:与托运人(上游货主)及与实际承运人(下游承运商)的运输合同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是各方发生法律纠纷时主要的判别依据。
实际运作中,网络货运经营者所服务的上游货主通常具有资金实力及储备了多个发货渠道,上游货主在签约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普遍要求承运方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例如需对运输在途过程发生的事故或货损、货差、货物灭失承担全部损失责任,支付货值相对应的赔偿金或条约中增加双倍赔付责任特别约定;除此之外也会要求给予较长时间的运费结算周期。为争取与上游货主的合作机会,网络货运经营者会迫于业务及经营压力自愿接受上游提出的不平等条款。
虽作为“承运方”,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承运任务需委托下游实际承运人具体实施。我国公路运力市场现状为供过于求,下游实际承运人通常为经营规模偏小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或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个体户、自然人(通常为挂靠物流企业的货运司机)。为使下游的运输服务标准及赔付标准与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其上游货主达成的承诺一致,双方在合同中虽有较为明确的承运要求及权责划分,但通常与上游所签合同无法完全趋于一致。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对下游实际承运人的追偿多数情况下因举证责任的困难、诉讼及追偿费用问题、时效周期及管辖权的不同、赔偿限额争议、免责条款争议等并不能得到下游承运人完全或及时的赔付,此时作为承运方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必须及时解决上游货主投诉及对损失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二) 系统平台管控流程的缺乏易增加系统性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系统的合规及安全是业务稳定运行核心。按照办法管理规定,网络货运经营平台需接入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平台并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监测系统将对平台数据进行多维度实时监控。因此,网络货运经营平台方应具备较强研发团队以便快速响应变化迅速的运营模式及政策法规要求。
对网络货运经营平台而言,熟知公路货运现状及线下业务流程为系统功能模块开发前提。平台经营方应具备线上货物及运力信息匹配能力、车辆精准行驶线路匹配能力、线下实体业务作业流与线上资金流及信息流数据交互综合处理能力,才可对上游货主和下游实际承运人的订单发布、运单承接、车辆发车及在途实时轨迹、运费支付与结算、流水回单、发票管理等环节进行线上全流程实时、动态、无缝监控,也才能同步实现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作业流、票据流的有效对接。
平台方需有严格的线上操作管理及线下业务管控流程,并通过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及赔付机制对货运安全进行有效识别及监管,才能保证每笔运单业务真实性、资金支付安全性、赔付时效性、税务合规性。系统平台如遭受人为操作不当、程序更新不及时、代码故障及漏洞、木马或黑客入侵系统等情况,极有可能因技术性故障造成资金无法正常往来、客户合同及相关业务数据信息资料的遗失及泄漏,导致交易资金损失,引起法律争议及诉讼纠纷。
(三) 平台缺乏合规化运作易增加经营性风险
讨论网络货运经营者合规性须从业务本身出发,保证业务交易真实性是合规的根本。营改增推出前,税务政策未对无车承运人作出准确定义,运输业主要分交通运输类业务和货运代理类业务(适用不同增值税率,分别为11%、6%),承运人有无运输工具是判定承运业务还是货运代理业务的依据。网络货运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因其本身不具备实际运输工具适用6%税率,如客户要求开具11%税率税票时,无车运输企业为满足客户需求不得不去“代开发票”。营改增实行后,无车承运人政策相继出台,税法上允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为上游货主代开增值税发票,税率几经变化,由最初的11%到10%到现在的9%、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基本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中小型物流企业或个司机自然人,无法为网络货运平台经营方开具增票,平台方进项发票的获取难度较高、税负重。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推广上线及逐步完善,税务管控力度越趋严格。作为名义上的“中间方”且不介入实体物流的网络平台型企业,无法完全保证上下游货源及车源信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货运交易平台“发布虚假货源、隐瞒货物属性及货值、恶意刷单、上传虚假车辆行驶轨迹、虚构业务交易、运费拖欠”等现象真实存在,如果平台缺乏合规意识、缺乏较为有力的合规管控手段及流程规范监管体系,容易滋生“虚开增票、代开增票、套取增票”等涉税风险,导致经营主体在工商稽查及税务稽查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于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
四、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建议
(一) 重视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规范且高效的网络货运平台除应遵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之外,也应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交通部针对运输行业特定的管理办法,各方通过《货物运输合同》缔结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对应的责任。除货物运输关系的确认应遵循合同法基本要求外,还应保证网络平台用户注册协议、产品服务协议、 保密协议、免责约定条款等在满足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下,又能贴切真实业务需求, 同时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各类型合同、协议及承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与执行力。
多数互联网型货运平台企业创始人及团队均为技术或业务出身,由于企业自身团队系统性法律知识有限或法律认知不足,在应对政策性文件及外部环境所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可能不达预期,不能较为及时有效地识别系统责任、平台组织责任、运输风险,因此在网络平台初建之处尽早参考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尤为重要,其介入可为平台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前进行风险预判与风险规避。
(二)严格审核实际承运人的承运资质
实际承运人是货物的具体承运商,对订单信息、货差、货损、货物灭失及在途实际情况应最为知情,平台经营方需对实际运输人是否具备承运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其营运资质、经营规模、财务情况、车辆营运能力、货运司机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履约质量、偿债能力、合作方信用评价等系统性的审核,以保证其具备高于货值或者与货值规模相当的赔付能力,确保纠纷及争议发生后,上游货主或平台自身对其追责及追偿具备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同时,平台针对实际承运人应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在平台的历史接单能力、承运情况、履约情况作为综合评分参考因素。
(三)与保险方加强合作转移承运风险
可充分发挥及利用专业保险合作方的作用,通过与保险方的合作开发针对型险种,尽量规避、减少、避免及转移平台经济风险及损失,否则发生货值较高赔偿、或者较为严重的货运事故,仅靠平台方及下游的偿付很难保障客户及平台企业自身的权益。法律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无法免除承运人的全部责任,但建议平台作为责任方从业务流程本身出发与专业保险合作方建立合作,将成熟的保险业务应用与具体的网络型物流应用场景结合 , 例如货主层面的合作上,可为货主托运货物按单购买货物运输险,实际承运人合作上,为实际承运人提供货物运输险、车辆保险、人员意外保险等多重投保选择,而针对网络货运平台本身,基于业务场景开发定制化的网络型物流责任险,争取在赔偿及条件上为平台作倾斜,保障平台与上下游的整体利益。
(四)加强信息系统研发,保证业务流程化及合规性
信息系统作为业务载体,服务于真实业务流程的同时也可为传统物流业务助力。对于网络货运平台来说,互联网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具体应用有待充分挖掘,完善的平台流程设计、功能模块化设计及如何运用好成熟的智能车货匹配技术、LBS定位及GPS 导航技术、支付结算等新型技术为业务场景服务是影响平台型规模发展的重要因素。
税收安全是企业经营红线。从平台的监管及合规化运作角度来看,网络经营者不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方便于自身或上下游虚构业务交易订单、虚开虚抵增值税票据,应不断通过新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整合货源、运力及上下游业务链,同步做好数据的实时更新,保障上下游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建立健全的系统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评判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充分利用系统化智能匹配承运人及合作伙伴。
五、结束语
作为“互联网 + 物流”背景下的创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者模式需要更多法律政策及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为货物经营者本身,对自身的系统平台及业务交易的真实性需要承担更多的平台监管责任;除此之外,需要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承运资质及赔付能力审核,在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可通过与保险方的合作较大降低或转移风险,合规高效的信息化系统及强有力的线上服务能力是网络货运运营模式有效运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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