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
用人单位能否以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
「法律解答」
不能。
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可以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概括授权,是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之一。但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行为,应以劳动者知情同意为基础,处理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并应选择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个人同意,擅自恢复聊天记录、文件、通话记录,因取证手段违法,侵犯个人信息权,不符合证据三性的合法性要件。该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1]
虽然法院并不支持用人单位的取证行为,但是倘若诉诸法院,裁判文书将会予以公开会影响劳动者今后入职、寻找工作的机会。因此劳动者也不宜心存侥幸之心理。
[1]案例来源:上海金山法院公众号,20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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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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