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择校费”打水漂?
左师公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近年来,因公办学校名额有限,部分家长不惜花高昂的代价,也要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
当心急找门路的家长遇见那些自称有关系、有后台,花钱就能让孩子上好学校的“能人”时,是否真就如“能人”所说那样,轻松让孩子就读名校?
01
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新”案件:原告卜先生委托律师来院起诉邓某某,称其 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约定邓某某为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就读成都某学校的入学手续,并且支付了高达35万元的代理费。
临近开学之际,邓某某并未成功帮助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卜先生找邓某某要求退还代理费,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邓某某并未退还代理费用,也没有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休。
卜先生坚称《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对方并没有办妥,属于合同违约,应退还代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但法院对于《代理协议》的性质有不一样的看法,承办法官就《代理协议》性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
此《代理协议》明面上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合同,但 因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合法签订合同的手段掩盖非法抢占公共教育资源的目的而导致了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承办法官翻阅大量案例,了解时事政策法规,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 最终认定《代理协议》无效 ,经过调解, 邓某某全额退还代理费用, 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的处理表示相当满意。
法官表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样无效。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呼应,对维护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2
新初一即将入学,盘点南京目前入学的方法,究竟有多少种?
1、提前购买学区房,通过学位入学;
主城区内大部分需提前一年前需办理好房屋所有权、户籍证明等。(ps:户口簿上可以有第三人,但是产权证上绝对不能有除父母以外的第三人)
2、投递简历,学校择优录取;
简历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参考六上期末考试成绩,一般每年六上第一学期结束后就要做好简历,等待时机进行投递;部分小学有少量推优名额,尽量保持学习成绩稳定,争取能进入推优名单;有人问,公办学校能择校吗?我笑笑不回答。
3、报名参加民办和热点公办摇号;
4、参加南外面测(仅限小升初);
5、插班生入学。
部分公办学校如有学额空缺的,可以通过第一种方式,购买学区房,中途插班入学;少数民办学校也会有少量插班生学额,有意向的准备好简历,进行投递,等待学校初审后,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
6、其他途径入学。
来源:综合整理自平武法院、南京择校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