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后又自愿发生关系,那么第一次算强奸吗?
近日,某警方接到这样一起报案。女方李某称男方对其实施性侵犯,以强奸罪为由,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而男方刘某则辩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二人系自愿发生性行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面对李某和刘某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 如何判决呢,而两人之间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李某还是一名在校女学生,平时就喜欢上网刷刷短视频,或者通过一些交友软件认识一些新的朋友。
某一次,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在网络软件上,刘某对李某表现得非常的热情,经常会主动关心李某的生活日常。
面对刘某释放的善意,单身的李某也逐渐的被其打动,但还远远没有到心动的地步。
两人聊的久了,李某便对刘某没有那么高的警惕心了。在刘某多次提出希望林某出来一起吃个饭聊聊天时,李某便没有拒绝了。
刚见面时,刘某还表现得非常的彬彬有礼,对李某也是处处照顾,两人约着一起吃饭,逛街,看了电影,在一整日的相处之中,李某对刘某彻底没了防备心。
一次,在李某玩累了想要回去时,刘某提出还有个东西要送给李某。但是这个礼物被他落在酒店了,希望李某能和他回去一起取一下。
李某有些犹豫,毕竟她还只是个学生,也有点担心,如果去了酒店会发生什么。
但是看着真诚的刘某,再想起一整日他都对自己彬彬有礼,没有冒犯过自己,便也说服了自己跟了过去。
可是如此年轻气盛的男人将一名年轻漂亮的女性带到酒店之后,真的可能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吗?
刚进酒店房间内,刘某便将房间门反锁住。李某被吓得花容失色,想要夺门逃出。
刘某拉住李某的手,提出了想要和其发生性关系。他表明自己对李某非常有好感,希望两个人能够交往。
但是李某连20岁都还没有满,并且还在学校读书,自己平时连男生的手都不敢拉。刘某这样的提议彻底让他慌了神,她连忙拒绝。
这时,遭到拒绝的刘某便暴露了本性。既然能答应他来酒店房间内,还这样推三阻四的,难道不就是在欲擒故纵吗?于是欲念上头的刘某便按捺不住,一把将李某扑倒在床上。
李某大惊失色,拼命反抗,哭着求刘某放过她。听到动静的刘某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加重了动作。
虽然李某拼命反抗,但是由于女性天生力气没有男性的大。很快,李某便失去了抵抗之力。刘某便这样强奸了李某。
事情结束之后,李某大哭了一场,感觉自己的人生就这样遭到了破坏,一时之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想和父母说,又怕父母责怪自己,想和朋友说,又怕朋友看不起自己。
这时刘某再次提出,希望两人能够以男女朋友的关系进行交往。
“反正我们已经发生了关系,你已经是我的人了,现在我们以男女朋友进行交往的话,我们的行为也就合理了,你也不用受到别人的指责了。”
刘某眼看李某的心理防线即将被击溃,便加大了攻势,以语言诱导李某答应做他的女朋友。
听闻此言,李某原先第一反应就是摇头,她已经被刘某这样的强奸行径彻底吓住了。但是转念一想,觉得刘某说的也有道理。
她本来就是一名传统的女孩,平常的生活就是在学校里面和家里面两点一线。父母也经常教导自己要自尊自爱。这次犯的错已经是她自己不可解决的范围了,一想到这件事情被父母知道之后的后果,她就忍不住害怕。
而如果现在自己答应和刘某谈朋友,那么他们的行为也是正常谈恋爱的男女之间合理的行为,自己心里面也就不会更加去在意这件事情。于是在各种情绪的冲击下,李某便答应了刘某。
得逞之后的刘某,在此后一段时间经常约李某出来约会。李某虽然心里面有些不情愿,但一旦她有反抗或者是想分手的趋势,刘某便会威胁她,说要将这件事情告诉她的父母,老师和朋友。
不敢承担这件事情后果的李某便选择了忍在心里面。
此后每次出去约会,刘某便会带李某去酒店和其发生性行为。
但是刘某此人玩的特别开,内心深处也不是尊重女性的人。在一次性行为之中,他并未带避孕套。李某由于太年轻,对这些事情本来就不是太懂,便并没有来得及去做保护措施。
不久之后,李某感觉身体最近有些不舒服。自己的大姨妈已经推迟许久了。
起初她以为是最近心情太压抑,才会导致月经推迟并没有太放在心上。可是不久之后自己却有一些嗜睡和呕吐的情况发生。
于是心中冒起一个念头的她,赶紧打开手机搜索网站,然后她又去药店买了一支验孕棒,最后发现自己确实怀孕了。
事情发展到现在,李某彻底坚持不住了,怀孕的后果并不是她作为一个学生可以承担得起的。
对于最近女儿经常精神恍惚,李某的父母也开始怀疑起来。经过父母的盘问,李某最终把事情的真相告诉了父母。
得知自己还在读书的女儿竟然怀了孕,李某父母气的不行。他们自己养大的女儿自己知道,从小女儿便听话,乖巧,懂事,连话都不敢和男生多说,又怎么会怀了孕?
在父母的追问之下,李某将事情的情经过全部告诉了父母。李某的父母听完之后,气急之下便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及父母认为第一次性行为并非为李某自愿,所以刘某是犯了强奸罪。
但是刘某这方则认为二人之后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后面的性行为都是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那第一次的行为怎么还能算强奸呢?
对于这样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非常有理,那且看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
1、刘某第一次的强制性行为确系强奸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 ,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压制妇女反抗,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次,强奸罪的既遂与构成不以任何身份条件或者法律关系为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多年同床共枕的夫妻,也有发生强奸犯罪的可能性。
本案中,李某将刘某骗进酒店,并在言语中透露出了自己想与之性交 的意图,在遭到拒绝之后,便萌生了使用强制手段压制刘某反抗,逼迫刘某就范的故意。可以断定,李某主观上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犯罪故意。
而在客观上,李某确实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达到目的,视为既遂。
而李某主张的男女朋友关系构成阻却强奸罪成立的条件,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毫无法律根据。
首先,二人的男女朋友关系是在二人发生关系之后发展的,并非是在发生关系的同时确立的。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在当时二人是真正的情侣关系,可夫妻尚且构成强奸,男女朋友又算哪门子理由呢?
可见,我国强奸罪构成的关键要件,还是在于“违背妇女意志”。
即只要妇女是不自愿发生性关系,而是基于不敢反抗、或者是不能反抗或者是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被迫的发生性关系的,即符合强奸罪的客体和客观表现方面,而不会受到任何环境或者身份变化的影响。
2、那后续的性行为要如何定性呢?
根据案情可以分析,刘某同意与李某交往,发展男女关系,一方面是为了打消自己的羞耻心,另一方面也是惧怕李某把自己和他的关系泄露传播出去。
所以要说刘某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委身于李某,倒也不为过,只是李某的后续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则还在存在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这后面的性行为的强制性不是很明显,刘某也是属于半推半就的状态,反抗也不明显,所以二人的关系,还就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而李某只需要对自己第一次的强奸行为负责就好了。
一部分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就是属于逼良为娼,颇有点古时候达官贵人强抢民女的味道。而刘某是迫于无奈与恐惧才与之交往的,而且发生性关系没有一次是刘某自愿的,李某应当为第一次以及之后诸多从次的侵犯负起责任!
众说纷纭之下,法律如何判决呢?
根据当时的案件情况,法院认为李某第一次的强制性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压制行为,并且最后得逞既遂,李某第一次侵犯刘某应当是构成了强奸罪无疑。
而此后刘某以散播 丑闻为要挟,多次以言语诱惑、威胁刘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原因在于刘某作为受害者,在第一次被侵犯之后没有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其答应做李某的女朋友也是其做出的真实承诺,且对于后续的性行为,刘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被强制的。
所以综上,法院认为是刘某自己放弃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其后与李某进行的性行为,系男女关系中正当且合理的行为,当然刘某自己也这样认为过。故而,李某后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三、那么李某面临的处罚将会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量刑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使用暴力,压制刘某反抗,进而强迫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首先就构成了强奸罪的一般情形,应当被处以3到10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有网友问了,这刘某不是怀孕了吗,这属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后果呢?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奸淫妇女多次或者多人,或者是具有当众、轮奸等情节,或者是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等。
而致使妇女怀孕尚且不属于是造成重大伤害的加重结果,所以一般不加重处罚。
但是如果妇女选择生下孩子,则犯罪人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的费用,这是犯罪人不可逃避的责任。
所以综上,还是一句话,交友需谨慎,识人要 用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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