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用,只不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如果甲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时,由丙公司支付甲公司所欠工程款。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一直拖欠工程款,于是乙公司将甲 、丙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无法提供丙公司担供担保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供担保应当提供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因此,双方之间担保条款无效,丙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双方订立合同时均存在过错,故判定丙公司赔偿甲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部分的二分之一。
根据《担保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这条其实非常有意思,一般认为,担保条款无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都不存在了,肯定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院的担保解释明确规定,虽然担保条款无效,但由于担保造成了被担保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应当理解为基于担保人的担保,债权人才放心地进行了交易,但由于债务人不还款,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担保人承担的类似于部分侵权的责任,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担保人是辅助性角色,债权人与担保人各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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