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去迁入地开准迁证明。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公民应当持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公民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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