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日,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案情介绍
01
冒充女生加好友 网络猥亵多名女童
1982年出生的张某某,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许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02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03
二审:主观恶性极大 应从严惩处
关于量刑,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
关于犯罪性质,上海二中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虚拟世界中实施猥亵,该当何罪?
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犯罪不同,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对网络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以诱骗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还系同类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猥亵儿童犯罪手段也出现了新形式。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为有效规范网络社交活动,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严厉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
一、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解释》,隔空猥亵儿童已被确定为猥亵儿童犯罪的新类型,与传统猥亵儿童犯罪一样,加害人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侵犯的客体也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二者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猥亵儿童罪”为案由,搜索“网络”关键字,搜集到2014年至2020年的共62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2010年至2017年的10份,2018年的12份,2019年的21份,2020年的19份。可见,随着我国网络快速发展,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呈大幅度上升态势。
与传统猥亵儿童犯罪相比,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必须借助互联网。加害人在网络随机发现被害儿童后,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互加为“好友”,通过要求被害儿童发送图片、视频或进行视频聊天等实施远距离、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因网络技术开发的初始限定,该特定虚拟空间系一对一的,其他网络使用者并不会进入,也就不存在传统猥亵儿童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可能性。当然,加害人在网络上若有“向其他多人传播、暴露被害儿童身份”的行为,也被《解释》规定为“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量刑上与传统猥亵儿童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是一致的。
二是加害人以诱骗和胁迫为主要手段。加害人大多假冒同龄人,采取冒充男孩“谈恋爱”或者冒充女孩“做闺蜜”的方式,降低被害儿童的戒备心以获取对方信任,再通过欺骗的手段,如“比照片”“发红包”,不断诱使被害儿童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甚至直接裸聊。被害儿童若拒绝配合,加害人则威胁将隐私照片、视频发到网上,胁迫其继续进入网络,对其实施隔空猥亵。部分加害人通过聊天获得被害儿童的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后,还会威胁要求见面,进而在宾馆等地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强奸等传统性侵害行为。
三是电子证据难以获得。加害人在网络中多使用虚拟网名,若是冒用了他人身份或者购买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其真实身份将更难查实。如果加害人或者被害儿童删除对话内容、图片信息,甚至将手机等恢复出厂设置,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就很难恢复。侦查人员虽可从平台公司调取,但是,此类电子证据海量存于云数据库且甄别工作量巨大,若平台公司司法协查部门人员配置少,工作进度慢,也可能造成部分电子证据灭失或难以完整取得。
二、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原因
一是加害人与被害儿童“强弱”的特殊性。传统猥亵儿童犯罪,加害人和被害人主要是在体格大小、力量强弱方面有区别,而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更多反映了双方在智力水平、技术运用方面的差异。相较于成人,儿童知识储备少、认知水平低,导致其对包装后的信息无法分辨。如有的加害人以“星探”身份诱哄儿童,编造面试选拔、海选评比等谎言,要求被害儿童裸露身体,还通过发送女性语音进一步降低被害儿童戒备心,从而使其步步掉入陷阱。此外,儿童具有想象力强、推理力弱的特征,对于加害人的言语威胁要么深信不疑、无法分辨,要么心生恐惧、不敢反抗,不仅不会告诉家长,反而会因为害怕责骂而配合加害人删除电子证据,导致很多案件都存在多次性侵、报案不及时、电子证据缺失、被侵害儿童众多等共性特点。
二是家庭对儿童使用手机缺乏监管。家庭是儿童的第一监管主体。但是,很多父母自己沉迷手机,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也不限制,不引导儿童正确认识电子产品的用途和工具属性,造成儿童在很小年龄就接触网络,沉迷于虚拟世界,染上手机成瘾症。
三是网络平台、网络软件缺乏限制。各类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提供了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一键申请的功能,这就给被害儿童使用大人身份登录提供了可能。而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很多平台并没有根据用户年龄作出使用功能或者内容展示方面的限制,对网络活动中出现的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缺乏实时监管和即时阻断。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借助算法让用户沉迷,儿童更易深陷其中,导致价值观出现问题。
四是性教育课程的缺失。儿童的性别意识一般在三岁至五岁出现,当他们询问“我是怎么出生的”此类问题时,父母往往采取回避态度,这导致低龄儿童无法建立性保护的原始观念,以后面对隔空猥亵犯罪时极可能无法分辨,更谈不上求助。学校的性教育往往在生理课才出现,很多教师又因为自身观念的保守,对关键知识一带而过、含糊其词,这反而增加了孩子的困惑。影视剧和电视节目等媒体作品未设立分级标识制度,也使得儿童被迫接受成人视角的性知识。
三、加大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惩防力度
一是完善性安全教育体系。这不仅需要家庭改变观念,也需要幼儿园、中小学校通过正规系统的教材让儿童充分了解到性安全保护的科学知识,电视台、出版社等行业也应设立分级制度,筑牢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防线。
二是网络平台加强自我监管。QQ、微信等社交软件应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避免儿童冒用成人账户登录;单独推出青少年适用版本,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限予以限制;额外设置报警功能,对于敏感的不良信息予以自动阻断,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界面设置即时向客服人员举报。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政策引导。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细化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细化淫秽信息的处置,内部审查部门的设置,平台内容的实时跟踪、检测、清理等方面内容;明确平台在发现儿童被侵害图片、视频和信息,溯源追踪确定加害人后,有主动向警方移交线索的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是司法惩治依法从严从重。《解释》已明确规定,对猥亵儿童犯罪加害人实行禁止令和从业限制,加害人应当赔偿其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最大程度保护被害儿童,可以继续探索对加害人个人信息予以公开等举措。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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