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纠结应收账款坏账的税前扣除问题?快来看看税局最新的官方解答吧!
01
税局回复!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5个条件!
问题内容:
A企业应收B企业一笔货款金额为3万元,多次追要,B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A曾考虑过法律维权,但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放弃了。现在账款已超过4年,A决定放弃追款,请问A企业可以将放弃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B在工商系统显示仍在持续经营中)。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结合税局的回复,小编给大家总结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条件:
02
申报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问题内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个专项报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出具?
税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也就是说: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只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03
应收账款坏账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坏账如何计提,如何确认?又收回的怎么冲销?来看看下边的案例:
梅松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销售一批A商品,销售的总额为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对方公司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收到。
1.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2、截止12月31日款项还未收回,梅松公司评估即将有可能发生10%的坏账,此时计提坏账113*10%=11.3万元。
借:信用减值损失 11.3
贷:坏账准备 11.3
注意:这11.3万元不是真正发生的坏账损失,只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处理: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再税前扣除,冲抵递延所得税资产。
3.2023年1月份,梅松公司收回该笔货款100万元。经过审查认定和综合评估,另外13万元已经无法收回,此时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借:银行存款 100
坏账准备 13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 113
4.2023年3月份,该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好转,又支付了梅松公司5万元,此时要冲回坏账: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5
贷:坏账准备 5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 5
借:坏账准备 5
贷:信用减值损失 5
04
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分析与预警指标
一、应收账款分析指标
二、应收账款预警指标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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