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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身材高大,外表英俊,在社会上混迹还是很有一些优势的,但是胡某不善言辞,性格害羞,而且由于经验不足,遇到问题常常会不知所措。
经过家人的介绍和安排,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做学徒,这个工作其实并不适合胡某,但也没有更好的挑选,害怕与人交流,没办法开展业务。
胡某介绍项目流程都很吃力,更不敢单独和异性交往,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站在那当电线杆,或者干些杂活。
来店里的多是有钱有闲的阿姨,到了她们这个年纪什么样油嘴滑舌的没见过,胡某这种单纯可爱的反而更受欢迎。
33岁的女子周某就常常拿胡某开玩笑,大家常常笑话两人,他们彼此之间熟悉后却成为了朋友,渐渐胡某也不再那么容易就被周某逗得面红耳赤。
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外出宵夜,中间说到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他们都热泪盈眶,两人醉酒后在酒店发生关系,从此那些开玩笑的话就成了真的。
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胡某却有了别的想法,他太年轻了,发觉周某脾气不好,经常大吼大叫的让他感到头疼,而且操纵欲非常强。
周某谎称自己被小胡强奸,找不到人她就采纳极端方式来解决,到派出所报案后当地警方对此展开了详细调查,发觉双方系男女情感纠纷。
对周某无端进行胡闹的举动进行了制止,未作刑事立案并严厉批判教育,周某疯起来哪里还管什么三七二十一,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由于已经清楚了事情的进展真相,周某执意告辞人强奸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分析
性侵案件被害人陈述采信的标准能够决定警方在实际开展抓捕和法院相关判决的结果,该标准的波动范畴就是法律的尺度。
以严格和缜密的逻辑来确定事实,保证男性不被诬陷构成强奸罪,体现出法制的合理性,保护女权有较好的社会引导性,也不能一概纵容。
把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唯一依据,很容易就会出现司法判决偏差,是对客观事实的不尊重,成为部分女性实施不法侵害的保护。
社会上对于男性侵害女性的一般认知较高,对女性侵害男性的认知较少,甚至不觉得是侵害,体现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报假警已经是比较失智的举动,在派出所发疯更是自己给自己找罪受,从这种极端操作来看,确实很难被一般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时候歇斯底里并不能换来想要的结果,反而是会达到完全相反的作用,大家都在呼吁男性保持情绪的稳定,不要轻易动粗。
对于女性也是一样,保持情绪的稳定,不要大呼小叫,冲动之下做出的离谱操作可能会让自身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
上述案例中的周某和胡某,本身就属于因激情而产生的不稳定关系,双方对此都缺乏明显的理智,胡某本身年纪较小,对此没有推断。
发觉和自身的预想完全不一致的时候,也只能挑选离开和逃避,这其实也算是初入社会者的正常反应,大家一般存在这种情况。
周某本身已经有一段婚姻,但没有维持下去的原因大致也是情绪失控后容易做出离谱操作,对感情的执著倒是很强烈。
个人情感的问题只能由个人来解决,蛮缠到公权力之中,让警察帮忙抓男友,这种思维认知就是胡闹。
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公权力的不尊重,报警、诬告,抓获之后肯定又要撤诉,她本身是不情愿让胡某去坐牢的。
这件事的后续情况都很好预料,完全是一个女人的任性经历,胡某在这件事中也有不对的地方,年轻人经不起诱惑。
已经发生了关系,却不情愿负责到底,临阵脱逃玩失踪,这在情感上其实是很负面的做法,但毕竟只属于道德层面的蛮缠。
周某的胡闹,背后其实也体现出一种无奈,在被抛弃后无法获得合理途径解决的无奈,但法律,本就不应该处理感情纠纷。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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