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比如在广西,大棚属于设施农业,需按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办理。尤其是以下设施在基本农田是禁止的,会被拆除:
1.建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
2.深挖破坏耕作层,建设超面积耳房。
3.在大棚内超面硬化地面。
4.在大棚内从事与种植无关的活动。比如说当仓库,经营餐饮等等。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
- 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面积控制在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士资发[2014]21号)文件,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水稻育秧、蔬菜作物、菌类植物等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可作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永久固化或者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