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在婚前签订《夫妻房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单元XX号楼的房屋系刘某个人房产,刘某自愿赠与张某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此房屋赠与是为双方结婚的保障,自双方领取结婚证同时生效,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婚后未实际生活在一起且经常发生矛盾,房产未办理变更手续,请问刘某能否撤销赠与?
也迪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签订《夫妻房产赠与协议书》后,未对赠与张某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虽然《夫妻房产赠与协议书》中约定不可撤销赠与,但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应该用合同义务来约定双方。将赠与房屋作为双方结婚的保障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男女平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并且,赠与行为系无偿行为,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赠与人预先放弃任意撤销权会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协商为保障结婚不可撤销赠与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况且,双方签订的《夫妻房产赠与协议书》未经公证,也不具有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刘某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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