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章女士在一家店试穿了12件衣服后,觉得衣服太贵没有买,出店门时听到店长嘲讽了她一句,于是就在网上说该店的衣服特别贵,而且自己也被骗了5000元,店长知道后直接把章女士在店里的视频发布到网上,表示让大家看看她的嘴脸。
事发当天章女士和男朋友一起逛街,刚好路过一家服装店,看到里面的衣服挺好看的,于是就进去看了看,见到喜欢的衣服就拿来试,不知不觉已经试了12件,后来没有自己看上的衣服就停止了试衣服行为。
当时在试穿当中,看上了一件衣服,咨询价格后发现有点贵,于是一件没有买就走了。
在刚走出店门时,章女士听到店员说,乡下人买不起还来试穿。章女士听到店员这么说,觉得自己很没有面子。
回到家后,章女士越想越气愤,于是就在店员发布衣服视频下面评论,说该店的衣服太贵,千万别买,还说出该店衣服的价格。
这时同样不满该店的一个女子也站了出来,表明了这店衣服特别贵,还说店员态度也不好,强卖衣服给她,当时无奈买了衣服。
这时章女士气还没有消,看到这位女子的遭遇,于是就在其发布的信息下面回复,自己也在该店被骗了5000元。
这时引起顾客的议论纷纷,店长知道后,表示章女士说店内衣服贵也就算了,还诋毁他们店骗了她的钱,就是在污蔑自己的店,这样会对店造成损失,于是就与章女士展开激烈的争吵。
后来店长也不与章女士理论,表示明天后曝光她在店里的视频,让大家看看她的嘴脸。而章女士也不甘示弱,还挑衅对方,称如果要曝光她的话记得提醒她。
然而第二天,章女士发现店长真的发了她在店里的视频,而且连脸面都清清楚楚,章女士被气得不轻,认为自己的隐私、肖像权都被侵犯了,她是又气又怕,为了尽快平息这件事,她主动提出愿意跟店长道歉并删除所有损服装店的留言,但前提是对方要删除关于自己的视频照片和不当言论。
这时店长根本不买章女士的账,意识双方又吵了起来。而章女士的视频被曝光,觉得对自己影响很大,于是主动找店长协商解决此事。
当她和调解员来到店里时,店长不在。于是就电话联系她,店长知道章女士来意后,她告诉调解员他们根本就没有嘲讽章女士,当时只是说了知道价格还要试这么多衣服,试衣服是不是很好玩。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店长说出解决方案,要求章女士亲自跟每个客人回复,澄清不实言论,并把信息给店里看,同时还要写一个保证书,保障不会通过任何途径诽谤自己的店,就把视频删掉。
章女士同意该方案,但前提是店长为曝光她的事情抱歉,而店长觉得他们没有错,坚决道歉,双方协商失败,章女士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章女士试穿12件衣服没有买,店员说了几句觉得自己没有面子,于是为了泄愤而在网上谎称自己被骗5000元,这样捏造事实 ,让该店的顾客以及其他消费者势必不看好该店 ,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会给该店造成损失,章女士的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章女士觉得自己被店员嘲讽,于是说自己被骗了5000元,表示自己被强买,而实际上其根本没有买衣服,属于莫须有的罪名,存在诽谤的行为,如果该店追究,章女士是要接受惩罚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同时,章女士捏造事实,让一些人信以为真,从而对该店的评价降低,导致失去一些顾客,从而造成损失,这些损失章女士是要承担的。
二、该店因为章女士的诽谤,而把她在店的视频发布,并且没有对其脸部进行任何遮挡,让其清晰的出现在视频,这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肖像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章女士的行为虽然不对,但是店长把其肖像发布,也是侵权行为,也是要负侵权行为的。
综上所述,双方都是有错的 ,而明显的是章女士的过错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别人产生小摩擦,据理力争没有错,如果过分维护自己的面子,就是在无理取闹,很有可能让自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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