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湖新区城乡建设局,局各执法科室(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措施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二)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依法有序实施。
(二)准确把握适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
(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要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强化后续监管,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附件: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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